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上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程克琳、劉俊源、倪霈棻
- 被告張定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簡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定鴻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110年度審簡字第182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0993號、第22102號、第22847號、第27019號 、第27109號、偵緝字第1157號、第1158號、第1159號、第1160 號、第1161號、第1162號、第1163號、第1164號、第1165號),提起上訴,復經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偵緝字第2156號、第2157號、第2158號、111年度偵字第39182號),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定鴻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定鴻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給身分不明之人使用,可能淪為他人詐欺取財之用,供該人收受、轉提特定犯罪所得,藉此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竟仍容任該結果發生, 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之時、地,將其所申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國泰世華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該人再轉交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張定鴻所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即為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匯出,以此方式幫助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欺犯行及藉此製造金流之斷點,而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如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後,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秀梅、黃仕堯、楊朝成、王貞宜、林采妮、董保安、林月婷、楊珮鈺、謝惠美、蘇亭憲、温宇臻、鄧逸樵、盧白青、吳曉芬、梁順智、詹金寶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中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峽分局、新店分局、汐止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第五分局、霧峰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岡山分局、前鎮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以下援引之審判外供述證據以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張定鴻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05至231頁),而該等證據經本院審酌並無違法取得之情況,認為適宜做為證據,自均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00、204頁),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可資佐證,是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認定屬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又檢察官移送併辦意 旨部分均與已起訴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㈡被告以一交付2帳戶資料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並致如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受有財產損害,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前因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 字第13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6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月確定。嗣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01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 本院卷第26至27頁)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 酌其前案所犯案件與本案罪名有別,罪質互異,綜觀全案情節,並無加重最低法定本刑之必要,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 解釋意旨,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被告係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犯罪,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直至原審始坦承犯罪,足認犯後態度不佳,浪費司法資源。又本件有多名告訴人及被害人受詐欺,詐騙總額高達新臺幣275萬 元,被告迄今未與任何告訴人或被害人和解,是原審實屬輕判等語。 ㈡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未及審酌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5至18「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遭詐欺匯款至被告所提供之帳戶 等事實),與被告業經起訴部分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而未予判決,容有未恰。而檢察官以本件詐騙總額甚高,原審實屬輕判為由提起本案上訴,亦為有理由,原判決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㈢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使用,助長詐欺集團詐欺犯罪之橫行,造成民眾受有金錢損失,並使詐欺集團成員易於逃避犯罪之查緝,所為殊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原審審易卷第13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本案之宣告刑徒刑部分雖不得易科罰金,惟仍符合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得以提 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有期徒刑1日而易服社會勞動,然被告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屬執行事項,應於判決確定後,由被告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執行檢察官再行裁量決定得否易服社會勞動,併予敘明。 四、沒收部分: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交出帳戶未獲得任何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232頁),且依卷內事證,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 有因提供本案帳戶之幫助犯行而獲取任何犯罪所得之情,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文君提起公訴,檢察官賴建如、邱绣棋、陳國安移送併辦,檢察官許祥珍提起上訴,檢察官吳春麗、李明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旻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及卷證出處 1. 起訴書 告訴人 陳秀梅 109年11月9日,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李家樂」聯繫告訴人陳秀梅,佯稱:透過名稱「珠江國際」的平台投資「以太坊」即可獲利云云,致陳秀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張定鴻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1月20日14時52分許 23萬元 1.告訴人陳秀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0993號卷第243至248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第75頁) 3.假投資網站頁面截圖(同上偵卷第5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91、107、177頁) 5.被告張定鴻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1、39頁) 2. 起訴書 被害人 姚小玲 110年1月18日,有一LINE暱稱「天藍藍」的人介紹被害人姚小玲玩澳門大樂透,並向其佯稱:須先匯款處理相關事宜云云,致姚小玲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張定鴻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1月20日09時40分許 16萬元 1.被害人姚小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2388號卷第7至9頁) 2.被害人所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同上偵卷第2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7至21頁) 4.被告張定鴻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9、34頁) 3. 起訴書 告訴人 黃仕堯 109年11月底,告訴人黃仕堯於網路交友軟體「badoo」上認識暱稱為「小露」之網友,該人介紹告訴人加入一個不知名的假投資虛擬貨幣的平台網站,並誘導告訴人匯款儲值金投資,致黃仕堯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張定鴻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即遭提領半數現金。 ⑴110年1月19日14時15分許 ⑵110年1月20日14時08分許 ⑴3萬元 ⑵3萬元(這筆沒被提領) 1.告訴人黃仕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3028號卷第7至11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表2紙(同上偵卷第17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訊息往來記錄(同上偵卷第23至39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53、71、77頁) 5.被告張定鴻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85、88、90頁) 4. 起訴書 告訴人 楊朝成 110年1月20日,告訴人楊朝成透過朋友介紹下認識LINE暱稱「王老師」之人,並由其帶領告訴人至名為「HUIHUITONGFOX」的假投資網站,並要求告訴人依其指示操作入金投資,致楊朝成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張定鴻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⑴110年1月20日10時07分許 ⑵110年1月20日10時07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1.告訴人楊朝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3260號卷第7至10頁) 2.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訊息往來記錄(同上偵卷第65至70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9、21、25頁) 4.被告張定鴻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57、62頁) 5. 起訴書 告訴人 王貞宜 110年1月初,告訴人王貞宜於社群軟體臉書上收到一名陌生男子的訊息,對方佯稱:其為澳娛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蔣建雲」,可以報香港六合彩的明牌給告訴人,如若中獎,抽成獎金的4%,其餘歸告訴人云云,致王貞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張定鴻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1月20日12時06分許 19萬元 1.告訴人王貞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3407號卷第13至15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同上偵卷第2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21至23、45、47頁) 4.被告張定鴻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65、70頁) 6. 起訴書 被害人 林姿君 110年1月間,被害人林姿君於網路上認識暱稱「李麒」的人,並介紹林姿君到「永利高」之假投資網站,假藉幫忙代為下注看數據之名義,誘導被害人註冊帳號入金投資,致林姿君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張定鴻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1月20日11時06分許 5萬元 1.被害人林姿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3629號卷第13至17頁) 2.被害人所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77頁) 3.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訊息往來記錄(同上偵卷第59至75頁) 4.被害人所提供其本人之玉山銀行存摺內頁、正面之影本各1紙(同上偵卷第47、55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9至21、25、33頁) 6.被告張定鴻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89、94頁) 7. 起訴書 告訴人 林采妮 109年11月中旬,告訴人林采妮於臉書上認識一名LINE暱稱:「小冬」之人,假藉有投資機會並介紹告訴人名為「英皇國際」的博奕網站,佯稱:只要玩遊戲即可獲利云云,嗣後告訴人欲提領獲利款項時,該網站之客服謊稱需繳交公證費、手續費始得提領,致林采妮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張定鴻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1月18日13時02分許 99萬元 1.告訴人林采妮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4074號卷第37至41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同上偵卷第51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訊息往來記錄(同上偵卷第43至49頁) 4.告訴人所提供之本人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53至55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59至61、67、69頁) 6.被告張定鴻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7、21頁) 8. 起訴書 告訴人 董保安 109年12月19日,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思怡」與告訴人董保安聯繫,並佯稱:加入投資軟體(OSE數字資產交易平台),並購買NEOM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董保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張定鴻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⑴110年1月18日13時10分許 ⑵110年1月20日09時38分許 ⑴19萬4,000元(中國信託) ⑵19萬4,000元(國泰世華) 1.告訴人董保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4103號卷第11至16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紙(同上偵卷第21至23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訊息往來記錄(同上偵卷第27至3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35至36、41至43、47、51頁) 5.被告張定鴻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85、89頁) 6.被告張定鴻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04、107頁) 9. 起訴書 告訴人 林月婷 110年1月18日,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林凱東」,於交友軟體「Sweetring」假藉與告訴人林月婷交友,取得其信任後,向其佯稱:因買房印花稅不夠,需向其借款周轉云云,告訴人因而匯款;又於110年1月22日,暱稱「林凱東」之人,通知告訴人其已匯款償還前述之借款,隨後一名自稱「香港金融管理局人員」來電告訴人,復佯稱:該筆款項被攔截,需繳交保證金,始得提領海外匯款等語,致林月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張定鴻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1月20日12時59分許 10萬元 1.告訴人林月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9867號卷第19至23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2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35、43、93頁) 4.被告張定鴻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59、63頁) 10. 起訴書 告訴人 楊珮鈺 110年1月4日,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楊振波」於臉書上聯繫告訴人楊珮鈺,假藉代為操作投資之名義,誘騙告訴人一起參與投資,致楊珮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張定鴻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1月20日12時03分許 3萬元 1.告訴人楊珮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0994號卷第19至22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45頁) 3.詐騙集團成員臉書個資截圖(同上偵卷第5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27至31頁) 5.被告張定鴻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3、35頁) 11. 起訴書 告訴人 謝惠美 110年1月11日,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 暱稱「風繼續吹」聯繫告訴人謝惠美,向其佯稱:投資香港恆生指數,投資越多利潤越多云云,致謝惠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張定鴻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1月20日12時09分許 10萬元 1.告訴人謝惠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2102號卷第43至46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同上偵卷第49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訊息往來記錄(同上偵卷第57至5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65至66、71、115頁) 5.被告張定鴻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9、36頁) 12. 起訴書 告訴人 蘇亭憲 109年12月底,告訴人蘇亭憲透過臉書交友認識暱稱「陳雪」之女子,該女子向告訴人推薦一份網購兼職的工作,並於110年1月中旬介紹LINE暱稱「歷峰跨境購物平台客戶經理吳國昌」給告訴人,佯稱:可透過銷售商品賺取價差,只須匯款成本價給公司云云,致蘇亭憲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張定鴻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1月18日13時22分許 7萬6,000元 1.告訴人蘇亭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2847號卷第7至15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111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訊息往來記錄(同上偵卷第55至10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7、25、27頁) 5.被告張定鴻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1、34頁) 13. 起訴書 告訴人 溫宇臻 110年1月14日22時許,告訴人溫宇臻之網友名稱「吳天斌」,向告訴人佯稱:可透過玩遊戲賺錢云云,並提供名為「金沙娛樂城」之網站給告訴人,嗣後告訴人欲提領該網站獲利之金額時,網站之客服表示:需先繳納稅金方可提領,致溫宇臻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張定鴻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1月20日09時47分許 19萬6,000元 1.告訴人溫宇臻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7019號卷第9至11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渣打銀行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9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訊息往來記錄(同上偵卷第41至4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33、35、37頁) 5.被告張定鴻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見110偵22847號卷第31、36頁) 14. 起訴書 告訴人 鄧逸樵 109年9月底,告訴人鄧逸樵於交友軟體上認識LINE暱稱「洪杉木」之男子,該男子向告訴人佯稱:可投資其在香港任職之公司「香港匯豐銀行集團」獲利云云,告訴人遂依其指示匯款;又於109年11月3日上午,告訴人接到自稱「香港匯豐銀行集團財務總監陳家齊」之來電,向告訴人佯稱:其先前之投資有獲利欲匯回國內,需先繳納獲益保證金云云,致鄧逸樵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張定鴻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1月19日09時55分許 8萬元 1.告訴人鄧逸樵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7109號卷第23至29、31至33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第4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61至63、69、71頁) 4.被告張定鴻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53、56頁) 15. 110年度偵緝字第2156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盧白青 109年11月11日,告訴人盧白青於臉書上認識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自稱為「葡京娛樂城」博奕遊戲的工程師,其向告訴人佯稱:可透過儲值遊玩博奕遊戲而獲利云云,嗣後告訴人欲提領遊戲內之獲利時,又遭該網站之客服人員謊稱需預繳手續費始得提領,致盧白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張定鴻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1月18日13時01分許 1萬元 1.告訴人盧白青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2904號卷第11至17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偵卷第53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訊息往來記錄(同上偵卷第65至75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9至21、33、35頁) 5.被告張定鴻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09、115頁) 16. 110年度偵緝字第2156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吳曉芬 110年1月18日10時許,一名LINE暱稱:「jinsha0001」之人私訊告訴人吳曉芬,佯稱:其為樂透的投資企業,投注的號碼越多,中獎的機率越高云云,誘騙告訴人匯款投注;又於同日21時許,向告訴人謊稱投注中了頭獎,惟需要先繳納手續費、保證金等款項始得提領款項,致吳曉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張定鴻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1月20日12時20分許 15萬6,652元 1.告訴人吳曉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0947號卷第21至22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第33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訊息往來記錄(同上偵卷第38至66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26至26反、29、30頁) 5.被告張定鴻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1、13頁) 17. 110年度偵緝字第2156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梁順智 110年1月間,告訴人梁順智於臉書上認識LINE暱稱:「微笑的妙可」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聊天過程中向告訴人佯稱:可以一起從事代購賺取價差獲利云云,並介紹加入名稱「永嘉國際奢侈品貿易有限公司」,要求告訴人先匯款給公司訂貨,致梁順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張定鴻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⑴110年1月18日16時30分許 ⑵110年1月19日19時29分許 ⑴3萬5,000元 ⑵3萬8,000元 1.告訴人梁順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2500號卷第23至31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85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訊息往來記錄(同上偵卷第85至95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37頁) 5.被告張定鴻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55至59頁) 18. 111年度偵字第39182號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詹金寶 於109年11月2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WhatsApp暱稱「周莉莉」與告訴人詹金寶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其所提供之網路投資平台獲利良好云云,致詹金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張定鴻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1月20日10時32分許 3萬元 1.告訴人詹金寶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39182號卷第5至6頁) 2.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49至59頁) 3.告訴人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同上偵卷第61至67頁) 4.被告張定鴻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5、42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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