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呂梅雅
- 被告
- 劉定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09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定璿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呂梅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77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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