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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自字第4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劉俊源

自訴人
鄭國欽
被告
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

理由

一、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自訴案件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3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一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亦有明定。

二、又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營業址依自訴人所提自訴狀之記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4樓,非本院管轄地域,茲自訴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自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具狀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自字第4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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