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132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卿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卿豪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7日19時50分許,攜水泥磚塊至薇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辦公室內,持該水泥磚塊及徒手毆打該旅館之客服部經理即告訴人羅育民,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損傷、上頷骨閉鎖性骨折、右側眼瞼及眼周圍開放性傷口之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審訴字卷第85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