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287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阿福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12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如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程序。如於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是於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死亡,惟檢察官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判決不受理,始符法意(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研討結論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陳阿福涉犯本案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提起公訴,並於111年12月12日繫屬本院,此有上開起訴書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至11頁)。惟被告於本院繫屬前之111年11月11日死亡,此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27頁)。是以,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前,被告即已死亡,揆諸前揭說明,乃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2196號
被 告 陳阿福 男 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鎮○街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之1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阿福明知自己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真意,且依其社會通
常經驗,可預見以自己名義供他人擔任公司行號之名義負責
人,將使他人得利用「人頭公司」之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給其他納稅義務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幫助該納稅義
務人逃漏稅捐等情以從事不法商業行為,竟不違背其本意,
而與自稱為「李俊德」之真實年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幫助他
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陳阿福
自民國106年4月10日起,擔任昀冠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北
市○○區○○○路0段000號,下稱昀冠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為
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李俊德」則為實際負責人
。陳阿福、「李俊德」亦均明知昀冠公司與附表所示營業人
並無交易之事實,而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
,不得為不實內容之填製,仍於106年5月間起至106年12月
間止,以昀冠公司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銷售額共計新
臺幣(下同)3,966萬3,651元之統一發票共68張予附表所示
之營業人,由附表所示營業人持以申報作為抵扣銷項稅額之
用,因而實際幫助附表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172萬2,974元,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阿福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其因積欠債務,而將身分證交予「李俊德」,並擔任昀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等事實。 2 昀冠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各1份(卷第63頁) 被告自106年4月10日起,擔任昀冠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3 昀冠公司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1份(卷第97頁) 被告有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領用昀冠公司之統一發票之事實。 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 昀冠公司確有虛開發票予附表所示營業人,幫助附表所示營業人逃漏附表所載數額之營業稅。
二、查被告陳阿福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
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業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110年
12月17日修正前該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
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
金。」修正後該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
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經依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從舊從輕原則比較新舊法律規定
結果,新法並未有利於被告,是故,本案依刑法第2條第1項
前段規定,應適用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規定。
三、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亦即商業會
計法該條款之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特別法
,自應優先適用,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先予敘明。核被告陳阿福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修正前稅
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等罪嫌。被告與「李俊德」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基於同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
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楊石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鍾宜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元):
編號 營業人名稱 所屬年月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經提出申報扣抵之明細 備註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中弘科技 有限公司 106年5月、106年7月 9 3,635,700 181,785 9 3,635,700 181,785 2 元桀企業 有限公司 106年12月 1 589,000 29,450 1 589,000 29,450 3 立泰食品行 106年8月 1 660,000 33,000 1 660,000 33,000 4 均元有限 公司 106年11月至107年1月 6 5,561,600 278,080 6 5,561,600 278,080 5 尚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06年7月 2 274,800 13,740 2 274,800 13,740 6 奕誠貿易 有限公司 106年11月 1 33,571 1,679 1 33,571 1,679 7 奕德工程 有限公司 106年9月至106年11月 6 2,830,000 141,500 6 2,830,000 141,500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 8 華統科技 有限公司 106年5月 1 7,000 350 無 9 益全實業 有限公司 106年9月至107年1月 16 6,543,000 327,150 16 6,543,000 327,150 10 康莊小吃店 107年1月 1 76,000 3,800 1 76,000 3,800 11 喬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106年5月 1 31,350 1,568 1 31,350 1,568 12 富郁餐坊 107年1月 1 95,000 4,750 1 95,000 4,750 13 鼎玫企業 有限公司 106年11月至106年12月 2 275,000 13,750 2 275,000 13,750 14 新利盛貿易有限公司 106年9月至106年11月 4 2,545,000 127,250 4 2,545,000 127,250 15 福隆食品罐頭企業社 106年8月至106年10月 3 1,086,750 54,338 3 1,086,750 54,338 16 廣詮工程行 106年11月至106年12月 3 1,953,380 97,669 3 1,953,380 97,669 17 滿鴻興業 有限公司 106年12月 1 2,367,200 118,360 1 2,367,200 118,360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 18 維毅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106年9月、106年10月 4 2,136,800 106,840 4 2,136,800 106,840 19 豐鮮食品 有限公司 106年11月 1 82,500 4,125 1 82,500 4,125 20 騰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12月 4 8,880,000 444,000 4 8,880,000 444,000 合 計 68 39,663,651 1,983,184 67 39,656,651 1,982,834 經扣除編號7、17等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7張後 34,459,451 1,722,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