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阿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28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阿福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12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如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程序。如於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是於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死亡,惟檢察官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判決不受理,始符法意(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研討結論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陳阿福涉犯本案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提起公訴,並於111年12月12日繫屬本院,此有上開起訴書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至11頁)。惟被告於本院繫屬前之111年11月11日死亡,此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27頁)。是以,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前,被告即已死亡,揆諸前揭說明,乃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2196號被 告 陳阿福 男 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鎮○街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之1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阿福明知自己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真意,且依其社會通常經驗,可預見以自己名義供他人擔任公司行號之名義負責人,將使他人得利用「人頭公司」之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給其他納稅義務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幫助該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等情以從事不法商業行為,竟不違背其本意,而與自稱為「李俊德」之真實年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陳阿福自民國106年4月10日起,擔任昀冠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下稱昀冠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為 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李俊德」則為實際負責人。陳阿福、「李俊德」亦均明知昀冠公司與附表所示營業人並無交易之事實,而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不得為不實內容之填製,仍於106年5月間起至106年12月 間止,以昀冠公司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銷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966萬3,651元之統一發票共68張予附表所示之營業人,由附表所示營業人持以申報作為抵扣銷項稅額之用,因而實際幫助附表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172萬2,974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阿福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其因積欠債務,而將身分證交予「李俊德」,並擔任昀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等事實。 2 昀冠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各1份(卷第63頁) 被告自106年4月10日起,擔任昀冠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3 昀冠公司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1份(卷第97頁) 被告有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領用昀冠公司之統一發票之事實。 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 昀冠公司確有虛開發票予附表所示營業人,幫助附表所示營業人逃漏附表所載數額之營業稅。 二、查被告陳阿福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 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業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110年 12月17日修正前該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經依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從舊從輕原則比較新舊法律規定結果,新法並未有利於被告,是故,本案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規定。 三、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亦即商業會計法該條款之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特別法 ,自應優先適用,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先予敘明。核被告陳阿福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等罪嫌。被告與「李俊德」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基於同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 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檢 察 官 楊石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 記 官 鍾宜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元): 編號 營業人名稱 所屬年月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經提出申報扣抵之明細 備註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中弘科技 有限公司 106年5月、106年7月 9 3,635,700 181,785 9 3,635,700 181,785 2 元桀企業 有限公司 106年12月 1 589,000 29,450 1 589,000 29,450 3 立泰食品行 106年8月 1 660,000 33,000 1 660,000 33,000 4 均元有限 公司 106年11月至107年1月 6 5,561,600 278,080 6 5,561,600 278,080 5 尚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06年7月 2 274,800 13,740 2 274,800 13,740 6 奕誠貿易 有限公司 106年11月 1 33,571 1,679 1 33,571 1,679 7 奕德工程 有限公司 106年9月至106年11月 6 2,830,000 141,500 6 2,830,000 141,500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 8 華統科技 有限公司 106年5月 1 7,000 350 無 9 益全實業 有限公司 106年9月至107年1月 16 6,543,000 327,150 16 6,543,000 327,150 10 康莊小吃店 107年1月 1 76,000 3,800 1 76,000 3,800 11 喬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106年5月 1 31,350 1,568 1 31,350 1,568 12 富郁餐坊 107年1月 1 95,000 4,750 1 95,000 4,750 13 鼎玫企業 有限公司 106年11月至106年12月 2 275,000 13,750 2 275,000 13,750 14 新利盛貿易有限公司 106年9月至106年11月 4 2,545,000 127,250 4 2,545,000 127,250 15 福隆食品罐頭企業社 106年8月至106年10月 3 1,086,750 54,338 3 1,086,750 54,338 16 廣詮工程行 106年11月至106年12月 3 1,953,380 97,669 3 1,953,380 97,669 17 滿鴻興業 有限公司 106年12月 1 2,367,200 118,360 1 2,367,200 118,360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 18 維毅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106年9月、106年10月 4 2,136,800 106,840 4 2,136,800 106,840 19 豐鮮食品 有限公司 106年11月 1 82,500 4,125 1 82,500 4,125 20 騰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12月 4 8,880,000 444,000 4 8,880,000 444,000 合 計 68 39,663,651 1,983,184 67 39,656,651 1,982,834 經扣除編號7、17等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7張後 34,459,451 1,722,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