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程克琳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美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一之(一)之3、(二)之1、附表編號1至11「罪名及宣告刑」欄等所載「許美靜」之記載均更正為「陳美靜」。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犯罪事實及理由一之(一)之3、(二)之1、附表編號1至11「罪名及宣告刑」欄等所載「許美靜」之記載,審酌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及卷內資料審互參,足認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上開內容有關「許美靜」之記載,應為「陳美靜」之誤載。從而,上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內容有前述誤寫之顯然錯誤,不至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