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美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一之(一)之3、(二)之1、附表編號1至11「罪名及宣告刑」欄等所載「許美靜」之記載均更正為「陳美靜」。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犯罪事實及理由一之(一)之3、(二)之1、附表編號1至11「罪名及宣告刑」欄等所載「許美靜」之記載,審酌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及卷內資料審互參,足認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上開內容有關「許美靜」之記載,應為「陳美靜」之誤載。從而,上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內容有前述誤寫之顯然錯誤,不至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