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重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魏成家、林正源即欣源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魏成家 被 告 林正源即欣源工程行 森築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錦秀 被 告 漢威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志強 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鄭堅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正源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魏成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