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仁麗工程有限公司、鄭翔宇、吳承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635號 原 告 仁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翔宇 被 告 吳承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審訴字第117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