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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635號

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洪英花謝欣宓賴鵬年

原告
仁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翔宇
被告
吳承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審訴字第11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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