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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741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莊書雯葉詩佳廖棣儀

原告
洪唯庭
被告
曾立安

胡家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64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廖棣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741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