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富山檀香股份有限公司、郭月霞、劉定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878號 原 告 富山檀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月霞 訴訟代理人 劉盛閎 被 告 劉定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72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定璿被訴竊盜等案件,經原告富山檀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