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喜大國際有限公司、陳正璿、王品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678號 原 告 喜大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正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佳倫律師 被 告 王品容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964號),經原告附帶民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品容妨害名譽刑事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964號),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無罪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