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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678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宋恩同

原告
喜大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正璿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佳倫律師
被告
王品容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964號),經原告附帶民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品容妨害名譽刑事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964號),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無罪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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