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712號
- 原告
- 高凱恩
- 被告
- 吳翊豪
張浩倫
蕭緯廷
吳祐陞
林宥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30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1年度審簡字第215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712號
張浩倫
蕭緯廷
吳祐陞
林宥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30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1年度審簡字第215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