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法洛奇拉有限公司、黃之凡、侯文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215號 原 告 法洛奇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之凡 被 告 侯文瑾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867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