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陳翔玢、林乾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604號 原 告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陳翌瑋 被 告 林乾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13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1年度審簡字第51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