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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4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黃傅偉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盛陽
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律師
選任辯護人
姜懿庭律師
被告
謝宜恬
選任辯護人
楊代華律師

高瑞瑤律師

謝亞彤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832號、第16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盛陽為告訴人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公司)之前總經理,並為生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技公司)、博恩能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恩能公司)之大股東;被告謝宜恬曾為告訴人公司員工,於民國100年間離職,而在生技公司之關係企業聯邦應用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公司)任職。詎被告曾盛陽與謝宜恬(下稱被告2人)竟共同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謝宜恬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身分,在網際網路上登載如附表所示文章、文字,指摘或傳述告訴人公司、告訴人曾盛麟(下稱告訴人2人)為了節省成本更改產品康貝兒配方等足以毀損告訴人2人名譽之事。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2人告訴被告2人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2人已具狀表示撤回告訴,有告訴代理人蔡榮澤律師代伊等於111年7月19日所提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見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45號卷第189至第190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均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以下內容援引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832號、第16833號起訴書附表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傅偉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行為時間 網路身分/標題名稱/網頁名稱 內容要旨 侵害法益   1 民國105年11月25日晚間11時59分許及105年11月26日0時28分 「父親於葡萄王公司任職之子女」/#靠北傳直銷937/ Facebook社群網站「靠北傳直銷社群」 (康貝兒)自從老董事長走了,一切都不一樣了,公司(即告訴人公司)為了節省成本,講求效果,把公司最熱銷的乳酸菌產品改了配方,而且最主要的菌株居然是國際衛生組織(WHO )不建議用在食品的(腸球菌)菌種 侵害告訴人2人之名譽。    2 105年11月28日凌晨0時35分 「母親為直銷商之博士班學生」/ #靠北傳直銷963/ Facebook社群網站「靠北傳直銷社群」 散布影片「你還在花大錢和豬搶食嗎?」 、「這是我( 豬)的」、「 不要!跟我( 豬)搶」 將康貝兒等同於豬食,侵害告訴人公司之名譽 。    3 105年12月13日  「人母」/「太可惡!實驗證明直銷益生菌有抗藥性」 /小格子媽咪的部落格 「小格子媽是覺得生產廠商必須要有道德,如果生產有問題的商品真是太可惡了!!!」 指摘告訴人公司欠缺商業道德、「可惡 」侵害告訴人公司之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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