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易字第4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思潔
- 選任辯護人
- 劉耀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岳霖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怡茜律師
- 被告
- 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治
- 選任辯護人
- 李貞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6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吳思潔自民國104年11月間起至106年11月30日止,任職被告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華公司)在臺北市○○區○○○路000號所經營之萬豪酒店,於106年10月、11月間擔任行銷業務部視覺設計組主任,負責該飯店設計推廣業務,所屬組員則有張桂綾及許巧融;之後又自108年8月起,回任擔任視覺設計部副理。
㈡於106年10月間,萬豪酒店飯店行銷業務總監陳芳盈(另為不起訴處分)為行銷跨年住房專案,要求設計部門就107年跨年住房專案電子傳單(EDM)設計案件須有臺北101及煙火,經設計部門受理後,被告吳思潔指派所屬張桂綾(另為不起訴處分)承辦,因張桂綾能力尚不足以完成陳芳盈所提要求,被告吳思潔為協助張桂綾完成工作,明知「2017臺北101跨年煙火圖片」(即109年度他字第36584號卷第15頁圖片,下稱本件圖片)為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該圖片為告訴人許冠傑於105年12月31日至106年1月1日之跨年夜間,在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友人住處頂樓以專業攝影設備拍攝數張照片,再透過編輯軟體將攝得之照片以疊圖方式所創作),有表示其本名、別名之權利,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改作、重製、公開傳輸等,竟仍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以不詳方式取得並重製本件圖片後,擷取其中臺北101及其煙火部分,再透過編輯軟體改作,並結合(左前方)綠色摩天輪、地面煙火、空中煙火等照片製成新圖片(下稱圖片一,即109年度他字第36584號卷第323頁圖片),添加文字說明後,交由張桂綾作為107年跨年住房專案EDM設計案件主視覺,經張桂綾增添文案後,製作「跨年派對住房專案」A版之電子傳單,再連同自行以繪圖軟體繪製之插畫式「跨年派對住房專案」B版電子傳單交被告吳思潔轉請陳芳盈確認後,挑選「跨年派對住房專案」A版電子傳單,經內部簽請常董核可後,交由不知情之萬豪酒店公關部承辦人員,以該電子傳單上之圖片一右半部製作107年跨年住房專案新聞稿,發送各新聞媒體,使各不知情之媒體公開傳輸圖片一右半部,被告吳思潔因而以重製、改作、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及人格權。
㈢嗣後,萬豪酒店公關部於107年底,為行銷108年跨住房專案,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又以圖片一右半部(即與前述107年跨年住房專案新聞稿所使用之圖片一範圍相同)連同其他照片製作108年跨年住房專案新聞稿,發送各新聞媒體,使各不知情之媒體接續公開傳輸圖片一右半部。
㈣後於108年底,為行銷跨年住房專案,時任視覺設計副理之被告吳思潔以其先前取得並重製之本件圖片,擷取其中臺北101及其煙火部分,再透過編輯軟體改作,並結合(左前方)綠色摩天輪、萬豪酒店及空中煙火等照片製成新圖片(下稱圖片三,即109年度他字第36584號卷第339頁圖片),並經相關主管簽核後,交由不知情之公關部承辦人員製作109年跨年住房專案新聞稿,發送各新聞媒體,使各不知情之媒體公開傳輸圖片三,被告吳思潔因而再以重製、改作、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及人格權。
㈤因認被告吳思潔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宜華公司則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罰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吳思潔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宜華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等2人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存卷可參(本院智易字卷第221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