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楊世賢
- 被告吳大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大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6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大名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佰陸拾元均沒收。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部分,除更正及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關於犯罪事實部分更正為「一、吳大名為位在臺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Chance貓纜文創』商店之負責人,明知『NICI』 商標圖樣,為德商尼西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取得註冊號數00000000號商標權,指定使用於玩具、絨毛動物玩具等商品,專用期限至民國112年2月15日止(上開商標權已自107年4月1日起專屬授權予禮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 禮讚公司》),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明知為前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及輸入。竟接續基於販賣以及意圖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而輸入、陳列及持有之犯意,先於109年12月中旬自大陸地區購入侵害前開商標權 之商品,並於109年12月31日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在其經營 之上開商店,陳列侵害上開商標權之玩偶,並以每件新臺幣(下同)340元至3,57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不特定人,期間共計獲得營收10,460元。嗣於110年4月21日11時3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現金10,4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物。二、案經禮讚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二、關於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代理人洪英偉之證述」、「被告吳大名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商標專屬授權契約書」(偵卷第29-39、121-123、175-177頁、本院智簡卷第43、47 頁),並就證據欄所載「告訴代理人禮讚國際有限公司之指訴」更正為「告訴人禮讚公司之指訴」。 貳、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及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民國109年12月31日起至110年4月21日11時30分許為警查獲 時止,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空間下所為,各個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販賣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 參、爰審酌被告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謀私利,販售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侵害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有礙公平交易秩序,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且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以賠償其損失,惟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前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偵卷第13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綠保 管字第146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部分,偵卷第113頁) ,均屬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二、被告因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而獲得10,460元等情,業據其供陳在卷(偵卷第19頁),並已繳交10,460元扣案可證(偵卷第91、111頁),是扣案之10,46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伍、至聲請書雖認本件告訴人為德商尼西有限公司(下稱NICI公司),然禮讚公司業於107年3月1日與NICI公司之代表人Thomas Pfau簽約,並自107年4月1日起取得上開商標權之專屬 授權至114年3月31日止等情,有商標專屬授權契約書、NICI公司官網頁面在卷可證(本院智簡卷第43頁、本院附民卷第91-92頁),是認禮讚公司為本件之告訴人,附此敘明。 陸、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柒、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仿冒「NICI」商標之鑰匙圈玩偶97件、玩偶54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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