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裕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裕勛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2187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智易字第63號),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裕勛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3M」商標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伍拾壹萬捌仟參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準 備程序筆錄(智易卷第55-57頁)、米迦勒電子商務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米迦勒公司)變更登記表(智易卷第59-63頁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11年9月29日保二刑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附件資料(智易卷第43-51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6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號函文暨米迦勒公司存款交易明細表、自動化交易LOG資料(智易卷第73-130頁)為證據外,其餘均引 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裕勛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及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所為先後多次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陳列並實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至起訴書雖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嫌,然被告係透過網路之蝦皮購物平台實施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犯行,自應以同條後段之規定論罪,檢察官論以同條前段罪嫌,尚有誤會,然因起訴之犯罪事實已載明被告係透過上開網路平台實施犯行,且適用之法律條文相同,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須經權利人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始能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猶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之方式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微,而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且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參酌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價值、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仿冒「3M」商標圖樣如附件所示之物品,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被告因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而獲得共新臺幣(下同)5,518,389元等情,均未扣案,且被告供稱上開 款項均由其自其本人及米迦勒公司之帳戶內領用並使用完畢等語明確(智易卷第56頁)。故本案被告犯罪所得5,518,389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易萱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淑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 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件) 1 仿冒3M防塵套裝 1 2 仿冒3M過濾盒組 1 3 仿冒3M過濾棉組 1 4 仿冒3M過濾棉 1 5 仿冒3M過濾棉 28 6 仿冒3M過濾盒 30 7 仿冒3M濾棉夾 3 8 仿冒3M濾蓋 50 9 仿冒3M面罩 12 10 仿冒3M頭帶 3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1870號被 告 黃裕勛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裕勛為米迦勒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米迦勒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3M」商標,為 美商3M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分別取得指定使用於人功用保護面罩、呼吸面具過濾器等商品之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限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及輸入,竟基於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及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15日至110年9月7日,向大陸地區之粵博源公司 購買並輸入仿冒標之防毒面罩、過濾盒、過濾棉及周邊配件等商品共計200箱,再使用蝦皮購物平台會員帳號「000000000000」刊登廣告對外販售,獲利總計新臺幣(下同)551萬8389元,俟蝦皮購物平台再將售得款項撥入被告名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以及米迦勒公司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帳戶中。嗣為警於110年9月7日持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樓執行,並扣得如附表所 示仿冒商標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裕勛之自白 證明其向大陸地區粵博源公司進口仿冒3M商標的防毒面具,以蝦皮購物平台會員帳號「000000000000」對外販售,卷附之交易訂單均為販售3M仿冒品之紀錄等事實。 2 證人林子清之陳述 證明被告蝦皮購物平台會員帳號「000000000000」上所販售之防塵面罩、過濾盒組及過濾棉組等商品為侵害3M商標權商品之事實。 3 商標註冊資料 證明3M為美商3M公司所註冊之商標。 4 被告手機簡訊 被告向大陸地區粵博源公司進購、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事實。 5 蝦皮購物平台會員帳號「000000000000」銷售廣告頁面列印資料、訂購單、電子發票證明聯、鑑定能力證明書、110年8月31日鑑定報告書 證明被告販售之物品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事實。 6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品目錄、現場照片、電腦訂單資料翻拍畫面、111年4月29日鑑定報告書、110年9月7日查扣物品目錄表及111年5月8日發還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證明於被告處所搜扣物品為侵害商標權商品共216件之事實。 7 蝦皮購物會員帳號註冊資料、訂單紀錄列表、撥款記錄表 證明被告販售侵害商標權商品累計之交易金額為604萬6443元,實際撥付款項為551萬8389元,撥入被告名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以及米迦勒公司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中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又查被告及米迦勒公司之犯罪所得為551萬8389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檢 察 官 林易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 記 官 趙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