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重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偉銓
- 代理人
- 兼辯護人
- 黃意文律師
- 被告
- 陳銘仁
- 選任辯護人
- 王志超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怡茜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泓霖律師
- 被告
- 陳兆嶸
- 選任辯護人
- 謝孟釗律師
- 被告
- 陳懷傑
- 被告
- 義務辯護人 黃世欣律師
- 被告
- 李宏遠
- 選任辯護人
- 李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傅于瑄律師
- 被告
- 徐立豪
- 選任辯護人
- 陳達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2979、29594號),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