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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營業秘密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李佳靜陳盈呈謝昀芳
  • 法定代理人
    林少萍

  • 原告
    極光先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奧達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極光先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少萍 原 告 奧達士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極光先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張至柔律師(已解除委任) 複 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被 告 蕭瑋靜 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11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極光先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奧達士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蕭瑋靜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審理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屬於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所定刑事案件,嗣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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