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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違反營業秘密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李佳靜陳盈呈謝昀芳

原告
極光先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少萍
原告
奧達士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極光先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至柔律師(已解除委任)
複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被告
蕭瑋靜
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11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極光先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奧達士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蕭瑋靜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審理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屬於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所定刑事案件,嗣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謝昀芳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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