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龍華、李安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華 被 告 李安忠 邱進錄 富立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佳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10年度智易字第59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同法第489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59號被告李安忠、邱進錄被訴 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112年2月17日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揆諸首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