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張敏玲
- 被告王瑜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瑜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01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瑜綺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王瑜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2月13日13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POYA寶雅北醫莊敬店,徒手 竊取置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共計29項、118件商品, 總價值新臺幣1萬8,368元),並藏放於其隨身攜帶之白色手提袋內,得手後離去。嗣店長薛仁斌發覺遭竊,經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王瑜綺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9至13、65至66頁),核與證人薛仁斌於警詢中之指述 相符(見偵卷第25至29頁),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失竊物品商品條碼29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5至37、41至43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上開犯 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竊取他人財物,且尚未與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前有多次竊盜罪之前科素行,暨其自述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罹患憂鬱症及病態偷竊症,並提出診斷證明3紙(見偵 卷第9、65至7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巧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 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附表:被告竊得之財物清單 編號 商品名稱 單價 (新臺幣) 數量 小計 1 歐森好立善成人綜合維他命發泡錠 239元 17個 4,063元 2 歐森好立善維他命C發泡錠 180元 7個 1,260元 3 好立善兒童綜合維他命發泡錠20錠-草莓 239元 2個 478元 4 歐森好立善綜合維他命發泡錠20錠 180元 1個 180元 5 歐森好立善鎂300發泡錠20錠 180元 5個 900元 6 歐森好立善鐵+C+B發泡錠20錠 239元 2個 478元 7 義美生醫乳清蛋白飲30g(10入)-奶茶 450元 2個 900元 8 戰神MARS多效乳清蛋白飲20g-抹茶纖奶 49元 12個 588元 9 戰神MARS多效乳清蛋白飲20g-煥白厚奶 49元 8個 392元 10 良澔片烤海苔(椒鹽)36g 89元 6個 534元 11 躲貓貓手作零食-柴魚雞肉條30g 99元 2個 198元 12 躲貓貓手作零食-雞肉絲30g 99元 3個 297元 13 躲貓貓手作零食-牛肉丁30g 99元 2個 198元 14 躲貓貓手作零食-雞肉丁30g 99元 5個 495元 15 躲貓貓手作零食-雞肉鮪魚丁30g 99元 5個 495元 16 台灣一番寒天蒟蒻干(魯香)100g 145元 4個 580元 17 珍珍天昆布100g 85元 1個 85元 18 mm大象泰式烤海苔(經典原味)60g 125元 5個 625元 19 風倍清浴廁抗菌消臭劑6ml*2-清爽皂香 329元 3個 987元 20 熊寶貝衣物清新噴霧(清新茉莉)200ml 219元 5個 1,095元 21 療癒擺飾小物-黑貓彈吉他 60元 1個 60元 22 療癒擺飾小物-肚兜貓 60元 1個 60元 23 療癒擺飾小物-白色柴犬 60元 2個 120元 24 Bref妙力懸掛式馬桶清潔球50g*2-海洋 149元 2個 298元 25 雨之情防曬膠大大皇爵自動摺傘 690元 1個 690元 26 3m舒適繃綜合30片 129元 2個 258元 27 胖老爹酥脆雞皮75g-原味 109元 5個 545元 28 越南魚皮100g-鹹蛋 198元 4個 792元 29 蘇菲彈力貼身超薄潔翼12片4入夜用28cm 239元 3個 717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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