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芮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芮榞 選任辯護人 劉錦勳律師 賴鴻鳴律師 被 告 蕭銘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108年度偵字第12374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芮榞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貳拾參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銘毅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拾玖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張芮榞(原名張瑞源,下稱張芮榞)為翌通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翌通公司)實際負責人與出資人,以將食用白糖等大宗原料從東南亞等地進口我國,再以太空包分裝轉運至外國或中國大陸買主為業務;蘇冠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為翌通公司登記負責人,與被告蕭銘毅均受僱於張芮榞,由蘇冠文負責處理翌通公司於臺中港之進出貨、報關及船舶安排等協調聯繫業務,被告蕭銘毅則負責翌通公司於臺北港上開事務。張華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係裕騰聯合有限公司(下稱裕騰公司)負責人,亦為永塑裝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塑公司)副總經理,與翌通公司就貨物在港口之倉儲、裝船、報關等有合作關係。葉卿卿(所涉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結)係吉泓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泓公司)實際負責人,為報關業者,以程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程洋公司)名義報關;張博鏞(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係華晟報關有限公司(下稱華晟報關公司)實際負責人,為報關業者,與葉卿卿均受翌通公司委託辦理食用白糖之進出口報關。簡偉瑜(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係華泰船務代理有限公司(下稱華泰船務公司)副總經理,周冠樺(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係安舫船務代理有限公司(下稱安舫船務公司)經理,朱大明(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係大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瀚船務公司)總經理,均受翌通公司委託辦理船舶進出港口之結關申報。 二、因中國大陸地區自民國106年5月起對進口食用白糖課以高達45%之關稅,而食用白糖係民生物資,中國大陸地區人口眾 多,需求穩定,食糖變賣甚易,出口食用白糖至中國大陸地區利潤頗豐。被告張芮榞及蕭銘毅、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松」之成年男子均知悉貨物自我國出口需由報關公司協助報關,報關公司需至海關之關港貿單一窗口填寫「出口報單」,上載出口船舶名稱、目的地國家,出口人、買方,貨物名稱等資料向海關據實申報,復知悉載運貨物之船舶出港需由船務代理公司協助船舶結關申請,船務代理公司需以紙本或至上開關港貿單一窗口填寫「結關申請書」,上載船名,航行次一港口、預定開航時間,結關時間等資料陳報海關,始可出港,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為規避我國與中國大陸地區貨運直航之限制及管理,明知翌通公司在臺北港儲存之食用白糖實際係載往中國大陸地區販售,竟自106年8月起,由被告張芮榞、蕭銘毅與「阿松」配合,由「阿松」向泰國糖業公司購買食用白糖,以船隻運送至我國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存放,待尋得中國大陸地區買主後,「阿松」即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2、3、5、6所示 之時間安排「興港139」、「中惠166」、「金源888」等船 舶前來運送,被告張芮榞及蕭銘毅委由有犯意聯絡之張博鏞辦理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出口貨物申報,另透過有犯意聯絡 之張華宇尋得葉卿卿,委由亦有犯意聯絡之葉卿卿辦理如附表一編號2、5、6所示出口貨物申報,且利用不知情之新中 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中旅公司)辦理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出口貨物申報,張博鏞、葉卿卿及新中旅公司即各於 附表一編號1、2、3、5、6所示出口報單上,將報單上之買 方、目的地國家等欄位虛偽記載為如附表一編號1、2、3、5、6所示之內容,再先後於附表一編號1、2、3、5、6所示時間,將此等執行業務上所製作之不實文書向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之海關(屬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八里分關管理)申報予以行使(即106年8月14日、同年月24日、同年9月6日、同年月7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26日、同年11月10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8日、同年12月6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26日、107年1月3日、同年月9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21日、同年4月18日,共19次),請准放 行上開船舶,另其中附表一編號1、2、3、6則委由有犯意聯絡之華泰船務公司簡偉瑜製作內容不實之結關申請書,附表一編號5則係利用不知情之億利船務公司,一併辦理結關申 請,而將原登載應於韓國濟州或日本沖繩那霸卸貨之食用白糖,於如附表一編號1、2、3、5、6所示之時間經海關收受 出口報單、結關申請書後,各以上開船舶載運至公海接駁或至中國大陸地區,足生損害於我國海關管理貨物出口之正確性。 三、被告張芮榞另與蘇冠文、「阿松」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阿松」向泰國糖業公司購買食用白糖,以船隻運送至我國臺中港自由貿易港區存放,待尋得中國大陸地區買主後,「阿松」即分別於附表一編號4、7、8所示之時間安排「中惠166」、「金源888」等船舶前來運 送,被告張芮榞利用不知情之耀億報關行辦理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出口貨物申報,並利用不知情之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新公司)辦理如附表一編號7之出口貨物申報 ,耀億報關行及建新公司即各於附表一編號4、7、8所示出 口報單上,將報單上之買方、目的地國家等欄位虛偽記載為如附表一編號4、7、8所示之內容,再先後於附表一編號4、7、8所示時間,將此等執行業務上所製作之不實文書向臺中港自由貿易港區之海關(屬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管理)申報予以行使(即107年3月18日、同年4月10日、同年月16日, 共3次),請准放行上開船舶,另其中附表一編號4、8委由 有犯意聯絡之大瀚船務公司朱大明,附表一編號7則委由有 犯意聯絡之安舫船務公司周冠樺,各製作內容不實之結關申請書以辦理結關申請,而將原登載應於韓國濟州卸貨之食用白糖,於如附表一編號4、7、8所示之時間,各以上開船舶 載運至公海接駁或至中國大陸地區,足生損害於我國海關管理貨物出口之正確性。 四、被告張芮榞另與蘇冠文、周冠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委由周冠樺辦理結關申請,為如附表二所示船隻製作結關申請書,將如附表二所示結關申請書上之次一目的國家、港口欄位填載為韓國濟州,於該船舶離港前向臺中港海關申報而行使之,然該船隻實際上並未駛往韓國濟州,亦足生損害於我國海關對於船隻管理之正確性。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五、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芮榞及蕭銘毅坦認不諱(參本院易字卷第304頁),核與證人蘇冠文、張華宇、簡偉瑜、張 博鏞、周冠樺、朱大明、郭上鈺、陳懋林、羅婉芸、簡重和、張皓威、廖清雄、鄭寶玲、王志文、杜裕發、張祐綸、張云、趙再標、陳益民、陳建宏、簡耀宗、陳文涓、陳日寬、薛如君、林學忠、張祥傳、吳志誠、蘇寶蓮、黃竹、胡宗元、張興南、蘇燈環、劉兆軒及蘇芳儀所為證述相符(參他字卷一第9至18頁、他字卷二第511至516頁、他字卷四第3至15、19至21、669至671頁、他字卷五第3至17、25至27、31至45、85至91、97至06、129至137、141至152、165至167、175至189、203至207、217至226、241至243、247至254、263、264、269至277、285至287、291至306、373至378、381至388、401至403頁、他字卷六第43至46、73至75、81至92、303至307、309至319、341至349、365至374、385至390、397至414、435至438、439至452、455至457頁、他字卷七第3至16、19至22、35至45、53至55、61至63、67至80、121至125、155至157、161至170、179至182、185至193、227至232、235至249、299至302、305至316、333至336、417至423、473 至476頁、他字卷八第3至8、15至17、21至28、299至301、305至313、317至334、365至367、501至513、535至537、541至548、555至557、561至574、649至652、655至666、675至681頁、他字卷九第3至12、21至23、31至42、55至60、63至66、75至82、99至103、105至113、141至144、147至149、223至230、267至273、277至282、287至291、295至302、321至325頁、偵12374卷第135至139、263至265、273至277、283至285、289至291頁、本院易字卷第344至365頁),且有船舶AIS定位系統之出海軌跡圖、財政部關務署督察室駐基隆 關辦公室107年6月4日基關督字第107080258號函暨檢附船舶中惠166、金源888、興港139出口報單、新北市調查處製作 興港139、中惠166及金源888出口報單彙總表、財政部關務 署出口貨櫃(物) 動態全流程查詢、出口報單通關流程查 詢、華泰船務代理有限公司、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永塑裝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程洋國際有限公司、新中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耀億報關行、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迦格國際有限公司、翌通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祿隆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吉泓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吉弘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明華報關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基隆關關本部轄區報關業者名冊、財政部關務署督察室駐基隆關辦公室107年6月12日基關督字第107080272、107080273號函暨檢附船舶中惠166、 金源888、興港139、寶來88、全福88、鴻運88進出港資料彙整表、結關相關資料、新北市調查處製作寶來88、鴻運88及全福88轉運放行彙總表、轉運放行查詢、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處107年5月29日調維參字第10720516430號函暨檢 附「程洋公司涉嫌與北韓交易案辦理國際合作情形」資料、案關報關業者箱號彙總表、通訊軟體LINE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數位鑑識對話紀錄、翌通公司與盛騰國際公司之代理操作契約、安舫公司船務帳務資料、金源888文件資料、簡 偉瑜電腦電磁紀錄之船舶進港須知及流程、電子郵件及附件之發票、裝箱單、訂船單、I-4光碟電磁資料截圖、船務匯 款資料、張華宇筆記本節錄影本、出口報單、進口報單被告提出之海關通關號碼(原船隻掛號)查詢列印頁、冠勝公司委託億利公司辦理糖出口之相關文件、億利公司及冠勝公司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億利公司到港船舶應辦理事項完成明細、興港139、中惠166、金源888船務資料及艙單、法 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07年11月13日職務報告及107年10月8日調維參字第10720530020號函暨程洋公司涉嫌與北韓交易案辦理國際合作情形、扣押物品清單、自由貿易港區通關作業手冊、中國大陸商務部「2017年第26號關於對進口食糖採取保障措施的公告」網路查詢資料等可資佐證(參他字卷一第19至49、65至83、85、151至177、179至379頁、他字卷二第3至241、243至479、481至497頁、他字卷三第3至323頁、他字卷四第95至105、511至513、563至575、593至595頁 、他字卷五第153至155、193、194、255至260頁、他字卷六第51至63、295至297、299、417至423頁、他字卷七第81至88、353至361、413至415頁、他字卷八第355至347、355至361575至617頁、偵28619卷一第19至497頁、偵28619卷二第3 至121、123至134、135、137至139、141至514頁、偵28619 卷三第3至457頁、偵28619卷四第3至351、421至435、491至537、549、550頁、偵12374資料卷一第19至35、37至51、153至165、443至555、557至619、621至635、637至673頁、偵12374資料卷二第3至35、37至203、205至225、669至682頁 ),足徵被告2人上開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 採信。從而,本件被告2人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應依 法論科。 六、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第215條 ,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然本次修正目的顯係將原本尚須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計算得出之罰金數額 ,直接規定成法定罰金刑度,以減少法律適用之複雜度,增加法律明確性,此觀諸該條修正理由亦謂「本罪於72年6月26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等語,可知並未改變構成要件內容,亦無處罰輕重之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215條,即為已足。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張芮榞所犯共23 罪,分別為106年8月14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9日、同年9月6日、同年月7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26日、同年11月10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8日、同年12月6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26日、107年1月3日、同年月9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21日、同年3月18日、同年4月10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18日;被告蕭銘毅所犯共19罪,分別為106年8月14日、同年月24日、同年9月6日、同年月7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26日、同年11月10日、同年月16 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8日、同年12月6日、同年月22日 、同年月26日、107年1月3日、同年月9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21日、同年4月18日)。被告2人於業務上做成之文書為不實登載之低度行為,各應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被告2人各次向海 關為申報而行使登載不實出口報單之行為,其時間可以區隔,自係出於各別犯意而為,應分論併罰。被告2人就附表一 、二所示犯行,各與附表一、二行為人欄所示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成立共同正犯。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 行,被告2人係透過不知情之新中旅公司辦理出口貨物申報 ,就附表一編號4、8所示犯行,被告張芮榞係透過不知情之耀億報關行辦理出口貨物申報,就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 被告2人係透過不知情之億利公司辦理結關申請,就附表一 編號7所示犯行,被告張芮榞係透過不知情之建新公司辦理 出口貨物申報,為間接正犯。 七、爰審酌被告2人知悉附表一所示船舶載運之白糖並非前往南 韓濟州或日本沖繩那霸,且買家並非CAT FRESH FOOD LIMITED或EAT FRESH,竟猶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出口報單上共同 為不實之記載,再持之向海關申報而行使,足生損害於海關對於貨物出口管理之正確性,被告張芮榞並知悉如附表二所示船舶實際上並未駛往韓國濟州,猶共同製作不實之結關申請書向海關行使之,復足生損害於我國海關對於船隻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有不該,然終知坦認犯行,尚堪認有悔悟之意,犯後態度尚佳,兼衡酌被告張芮榞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前科紀錄,被告蕭銘毅則有公共危險、妨害自由等前科紀錄,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徵,素行難稱良好、智識程度、現皆從事房地產仲介之工作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示警惕。另被告張芮榞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於110年12月13 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61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5月、1年5月、4月,均緩刑5年確定,緩刑期間 尚未期滿,是本件被告張芮榞並不符合緩刑條件,附此敘明。 八、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28條、 第216條、第215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九、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柏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附表一: 編號 船舶名稱 出口報單之製作時間及編號 行使出口報單而經海關收單之時間 行為人 虛偽出口地及代碼 虛偽買方 貨物種類及重量 1 興港139號 ①106年8月14日 AB06053F5009 (參他字卷一第277頁) ②106年8月24日 AB06053F5012 (參他字卷一第281頁) ③106年9月15日 AB06053F5015 AB06053F5016 (參他字卷一第285、289頁) ④106年9月26日 AB06053F5017 (參他字卷一第293頁、他字卷三第35頁) ①106年8月15日 (參他字卷三第3頁) ②106年8月24日 (參他字卷三第11頁) ③106年9月15日 (參他字卷三第19、27頁) ④106年9月26日 (參他字卷三第35頁) 張芮榞、蕭銘毅、張博鏞、簡偉瑜、「阿松」 韓國濟州 Jeju/KRCHA CAT FRESH FOOD LIMITED(BVI) ①501.650公噸白糖 ②551.87公噸白糖 ③ 601.92公噸白糖 30.096公噸白糖 ④601.92公噸白糖 2 興港139號 ①106年11月10日 AB06580H0036 AB06580H0037 (參他字卷一第321至327頁) ②106年11月15日 AB06580F0001 (參他字卷一第297至299頁) ③106年11月24日 AB06580F0008 (參他字卷一第301至303頁) ④106年11月28日 AB06580F0011 (參他字卷一第305至307頁) ⑤106年12月6日 AB06580F0013 (參他字卷一第309至311頁) ⑥106年12月21日 AB06580F0015 (參他字卷一第313至315頁) ⑦106年12月26日 AB06580F0016 (參他字卷一第317至319頁) ⑧107年1月2日 AB07580F0002 AB07580F0003 (參他字卷一第337至343頁) ⑨107年1月9日 AB07580F0004 (參他字卷一第345至347頁) ⑩107年1月11日 AB07580F0010 (參他字卷一第349至351頁) ⑪107年1月19日 AB07580F0031 (參他字卷一第353至355頁) ①106年11月10日 (參他字卷三第43至60頁) ②106年11月16日 (參他字卷三第61至67頁) ③106年11月24日 (參他字卷三第69至75頁) ④106年11月28日 (參他字卷三第77至83頁) ⑤106年12月6日 (參他字卷三第85至91頁) ⑥106年12月22日 (參他字卷三第93至99頁) ⑦106年12月26日 (參他字卷三第101至107頁) ⑧107年1月3日 (參他字卷三第109至123頁) ⑨107年1月9日 (參他字卷三第125至131頁) ⑩107年1月11日 (參他字卷三第133至139頁) ⑪107年1月19日 (參他字卷三第141至147頁) 張芮榞、蕭銘毅、張華宇、葉卿卿、簡偉瑜、「阿松」 ① 韓國濟州 Jeju/KRCHA 韓國濟州 Jeju/KRCHA ②日本沖繩那霸 Naha,Okinawa/JPNAH ③日本沖繩那霸 Naha,Okinawa/JPNAH ④日本沖繩那霸 Naha,Okinawa/JPNAH ⑤日本沖繩那霸 Naha,Okinawa/JPNAH ⑥日本沖繩那霸 Naha,Okinawa/JPNAH ⑦日本沖繩那霸 Naha,Okinawa/JPNAH ⑧ 韓國濟州 Jeju/KRCHA韓國濟州 Jeju/KRCHA⑨韓國濟州 Jeju/KRCHA ⑩韓國濟州 Jeju/KRCHA ⑪韓國濟州 Jeju/KRCHA CAT FRESH FOOD LIMITED(BVI) ① 601.92公噸白糖 30.096公噸白糖 ②602.4公噸白糖 ③466.488公噸白糖 ④36.1152公噸白糖 ⑤601.92公噸白糖 ⑥602.4公噸白糖 ⑦601.92公噸白糖 ⑧ 150.6公噸白糖 426.36公噸白糖 ⑨581.941公噸白糖 ⑩20.066公噸白糖 ⑪556.8315公噸白糖 3 興港139號 ①106年9月6日 AB06G97F0233 (參他字卷一第329頁) ②106年9月7日 AB06G97F0260 (參他字卷一第333頁) ①106年9月6日 (參他字卷三第149頁) ②106年9月7日 (參他字卷三第159頁) 張芮榞、蕭銘毅、簡偉瑜、「阿松」 韓國濟州 Jeju/KRCHA CAT FRESH FOOD LIMITED(BVI) ①601.92公噸白糖 ②30.096公噸白糖 4 中惠166號 107年4月10日 DA07155F5529 (參他字卷一第217至219頁) 107年4月10日 (參他字卷三第239頁) 張芮榞、蘇冠文、朱大明、「阿松」 韓國濟州 Jeju/KRCHA EAT FRESH 621.984公噸白糖 5 中惠166號 107年4月18日 AB07580F0071 (參他字卷一第213至215頁) 107年4月18日 (參他字卷三第233至237頁) 張芮榞、蕭銘毅、張華宇、葉卿卿、「阿松」 韓國濟州 Jeju/KRCHA CAT FRESH FOOD LIMITED(BVI) 601.92公噸白糖 6 金源888號 ①106年12月26日 AB06580F0017 AB06580F0018 (參他字卷一第223至229頁) ②107年1月9日 AB07580F0005 AB06580F0006 AB06580F0007 (參他字卷一第231至241頁) ③107年1月11日 AB06580F0009 (參他字卷一第243至245頁) ④107年1月19日 AB06580F0032 (參他字卷一第247至249頁) ⑤107年1月21日 AB06580F0033 (參他字卷一第251至255頁) ①106年12月26日 (參他字卷三第245至259頁) ②107年1月9日 (參他字卷三第261至283頁) ③107年1月11日 (參他字卷三第285至291頁) ④107年1月19日 (參他字卷三第293至299頁) ⑤107年1月22日 (參他字卷三第301至307頁) 張芮榞、蕭銘毅、張華宇、葉卿卿、「阿松」 ① 韓國濟州 Jeju/KRCHA 韓國濟州 Jeju/KRCHA ② 韓國濟州 Jeju/KRCHA 韓國濟州 Jeju/KRCHA 韓國濟州 Jeju/KRCHA ③韓國濟州 Jeju/KRCHA ④韓國濟州 Jeju/KRCHA ⑤韓國濟州 Jeju/KRCHA CAT FRESH FOOD LIMITED(BVI) ① 728.52384公噸白糖 475.568公噸白糖 ② 180.594公噸白糖 313.0296公噸白糖 610.0064公噸白糖 ③100.33公噸白糖 ④45.18公噸白糖 ⑤219.86公噸白糖 7 金源888號 107年3月16日 DB07037G3068 (參他字卷一第261至263頁) 107年3月18日 (參他字卷三第317頁) 張芮榞、蘇冠文、周冠樺、「阿松」 韓國濟州 Jeju/KRCHA EAT FRESH 1,003.2公噸白糖 8 金源888號 107年4月16日 AB07155F5571 (參他字卷一第257至259頁) 107年4月16日 (參他字卷三第309頁) 張芮榞、蘇冠文、朱大明、「阿松」 韓國濟州 Jeju/KRCHA EAT FRESH 1,003.2公噸白糖 附表二: 編號 船舶名稱 結關申請書之製作時間 行為人 虛偽出口地及代碼 備註 1 全福88號 106年8月29日 張芮榞、蘇冠文、周冠樺 韓國濟州 Jeju/KRCHA 空櫃過境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