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851號111年度簡字第28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瑞祺 選任辯護人 簡宏明律師 被 告 梁炳煌 林晋鈺 盧宗韋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朝正律師 被 告 費志豪 林世榮 曾禹崴 蕭宜蓁 陳婉容 賴怡潔 黃明翰 陳兆原 盧偉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9462號、111年度偵字第1501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41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瑞祺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梁炳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晋鈺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盧宗韋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費志豪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世榮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0至4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禹崴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7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蕭宜蓁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8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婉容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8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賴怡潔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0至64、66至68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明瀚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9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兆原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6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盧偉仁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吳文燦(綽號「燦哥」、「火哥」)、許嘉惠(綽號「惠姐」、「依琳姐」,吳文燦之配偶)、梁閔雄(綽號「雄哥」、「小熊,」下合稱吳文燦等3人,吳文燦等3人部分待本院另行判決),自民國103年3月6日起,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 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共同基於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地下1樓合資經營「悅容莊」養生 館(後陸續更名為「蔚藍」、「喜來登」、「沐容」、「四季會所」,下稱本案養生館),以此媒介有性交易需求之客人前往本案養生館消費,並容留女子為前來消費之客人提供俗稱「半套」之猥褻服務(即以手搓揉男性生殖器以至射精),或提供俗稱「全套」之性交服務。吳文燦等3人並邀請 朱瑞祺(綽號「朱sir」)、梁炳煌(綽號「阿炳」、「扁 哥」)、林晋鈺(綽號「阿華」)、盧宗韋(綽號「盧子」、「LuKo」)等人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價格入股,並僱用林世榮(綽號「小天」)擔任本案養生館店長,僱用蕭宜蓁(綽號「小蓁」)、陳婉容(綽號「楚楚」)、林晋鈺擔任本案養生館櫃檯計時人員,及僱用曾禹崴(原名: 曾雅靜,綽號「狐狸」)、呂逸軒(綽號「Eason」、「伊 森」、「一森」,待本院另行判決)等人擔任本案養生館行政人員。其後,於108年6月間,吳文燦等3人邀集梁智南( 即梁閔雄之兄,待本院另行判決)出資加入本案養生館之經營,梁智南並邀集其友人廖楨一(綽號「一哥」,待本院另行判決)、費志豪(綽號「費」)、陳柏亦(綽號「柏哥」,待本院另行判決)、蔡爵帆(綽號「Sam」、「菜鳥」, 待本院另行判決)等人出資入股本案養生館,並再行僱用賴怡潔(綽號「小潔」)擔任本案養生館會計,僱用黃明瀚擔任本案養生館櫃檯計時人員,及僱用盧偉仁(綽號「阿猴」)擔任本案養生館行政人員,並且委由兼任酒店經紀之蔡爵帆、陳柏亦及其助理陳兆原(綽號「傑米」、「Jimmy」) 尋覓有意從事性交易之女子。吳文燦、許嘉惠、梁閔雄、梁智南、朱瑞祺、梁炳煌、林晋鈺、呂逸軒、盧宗韋、廖楨一、費志豪、林世榮、曾禹崴、蕭宜蓁、陳婉容、賴怡潔、黃明瀚、蔡爵帆、陳柏亦、陳兆原、盧偉仁(下合稱吳文燦等21人),均基於容留、媒介性交、猥褻行為以營利之犯意,共同參與經營本案養生館,容留、媒介如附表二所示之女子提供本案養生館之客人猥褻、性交服務,迄至110年9月16日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始悉上情,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瑞祺、梁炳煌、林晋鈺、盧宗韋、費志豪、林世榮、曾禹崴、蕭宜蓁、陳婉容、賴怡潔、黃明瀚、陳兆原、盧偉仁(下合稱被告朱瑞祺等1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本院訴字49卷一第322頁、第329頁、第374頁,卷三第258頁、第317頁、第341頁,卷四第98頁),並有通訊監察錄音譯文、臨檢紀錄表、扣案之本案養生館班表、簽到表、公告、手機LINE截圖畫面、帳務資料、保險套、人事資料、存摺、手機及筆記型電腦暨數位鑑識資料等件在卷可稽(他字2693卷一第19至27頁、第59至62頁、第67至85頁、第173至282頁、第287至295頁、第299頁、第363至477頁、第485至487頁、第549至590頁、第621至635頁、第657至675頁、第707頁、第803至805頁、第875至899頁、第905至919頁、第977至1001頁,卷二第1003至1024頁、第1025 至1038頁、第1047至1056頁、第1081至1088頁、第1161至1211頁,偵字29462卷第155至157頁、第205至249頁、第281至285頁、第335至393頁、第407至411頁、第433至447頁、第461至495頁、第515至530頁、第539至543頁、第587至591頁 、第607至634頁、第753至781頁、第821至837頁、第839至851頁、第855至864頁、第1045至1047頁),及有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可參,堪認被告朱瑞祺等13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朱瑞祺等13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現行刑法第231條規定為意圖使男女與他人性交或猥褻之行 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其處罰之對象為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犯罪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屬於形式犯,故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至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亦不以媒介行為人取得財物或利益為要件,是其犯罪係即時完成,性質上與未遂犯並不相容,應無未遂犯可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62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處罰客體係容留、媒介等行為,並非性交、猥褻行為,亦即其罪數應以容留、媒介等行為(對象)定之;苟其容留、媒介「同一人」而與他人為多次性交易,在綜合考量行為人之犯意、行為狀況、社會通念及侵害同一法益下,依社會通念,認刑罰上予以單純一罪評價,始符合刑罰公平原則者,固應僅以一罪論;至於容留、媒介「不同女子」為性交易行為部分,其行為之時間、地點明顯可以區隔,各行為可分而具有獨立性,自應分別論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參 照)。 ㈡是核被告朱瑞祺等13人所為,各係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而被告朱瑞祺等13人圖利媒介性交、猥褻行為之低度行為,應為後續容留性交、猥褻行為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朱瑞祺等13人於本案養生館為警查獲前,多次各容留如附表二所示之成年女子與不特定客人為性交、猥褻行為以營利,各行為間獨立性薄弱,主觀上亦出於單一容留性交之犯意,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應評價一行為。又被告朱瑞祺等13人與同案被告吳文燦、許嘉惠、梁閔雄、梁智南、呂逸軒、廖楨一、蔡爵帆、陳柏亦等人(即被告吳文燦等21人)間,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朱瑞祺等13人容留如附表二所示之成年女子為性交、猥褻以營利,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朱瑞祺等13人本件所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之行為,與現今社會多數人性道德情感之社會善良風俗法益相悖,實有不該,值得非難。又審酌被告朱瑞祺等13人本案參與之犯罪情節平和,尚非主要經營者之角色,並考量被告朱瑞祺等13人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再考慮被告朱瑞祺等13人之前科紀錄及素行等情形,及考慮被告朱瑞祺等13人自述之學經歷、工作、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至起訴意旨雖敘明被告費志豪構成累犯,並請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惟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件檢察官未就被告費志豪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後階段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難謂已盡實質舉證責任,本院自無從為補充性調查,即不能遽行論以累犯及加重其刑,但本院仍得就被告之前科素行,依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 而為上揭評價,併予敘明。 四、沒收: ㈠扣案物部分: ⒈被告朱瑞祺(附表三編號1):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朱瑞祺於參與本案養 生館時所使用之手機,業據被告朱瑞祺供承在卷(簡字2851卷第65頁),堪認屬被告朱瑞祺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⒉被告梁炳煌(附表三編號2至22):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為被告梁炳煌於參與本案養生館時所使用之手機,業據被告梁炳煌供承在卷(簡字2851卷第66頁),堪認屬被告梁炳煌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扣案如附表三 編號2至9、11至22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爰不宣告沒收。 ⒊被告林晋鈺(附表三編號23至27):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至27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爰不宣告沒收。 ⒋被告盧宗韋(附表三編號28至34):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物,為被告盧宗韋於參與本案養生館時所使用之手機,業據被告盧宗韋供承在卷(簡字2851卷第66頁),堪認屬被告盧宗韋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扣案如附表三 編號28至33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爰不宣告沒收。 ⒌被告費志豪(附表三編號35至39):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至39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爰不宣告沒收。 ⒍被告林世榮(附表三編號40至44):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0至44所示之物,為被告林世榮於本案養生館工作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林世榮供承在卷(簡字2851卷第65頁),堪認屬被告林世榮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⒎被告曾禹崴(附表三編號45至47):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7所示之物,為被告曾禹崴於本案養生館工作時所使用之手機,業據被告曾禹崴供承在卷(簡字2851卷第65頁),堪認屬被告曾禹崴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扣案如附表三 編號45至46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爰不宣告沒收。 ⒏被告蕭宜蓁(附表三編號48至53): 扣案如附表編號48所示之物,為被告蕭宜蓁於本案養生館工作所用之手機,業據被告蕭宜蓁供承在卷(簡字2851卷第64頁),堪認屬被告蕭宜蓁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9 至53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爰不宣告沒收。 ⒐被告陳婉容(附表三編號54至59):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8所示之物,為被告陳婉容於本案養生館工作時所使用之手機,業據被告陳婉容供承在卷(簡字2851卷第65頁),堪認屬被告陳婉容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扣案如附表編 號54至57、59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爰不宣告沒收。 ⒑被告賴怡潔(附表三編號60至68):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0至62、64、66至68之匯款單、筆記本等物,為被告賴怡潔於本案養生館進行記帳工作所用之物(簡字2851卷第64頁),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3所示之物,為被告賴怡潔於本案養生館工作時所使用之手機,業據被告賴怡潔供承在卷(簡字2851卷第64頁),堪認屬被告賴怡潔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之。至於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5之物,係同案被告梁智南之配偶葉圓圓之存摺,非被告賴怡潔所有之物,亦可再行申請補發,縱使予以沒收,對於遏止或預防犯罪之效果亦有限,應認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宣告沒收。 ⒒被告黃明瀚(附表三編號69至75):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9所示之物,為被告黃明瀚於本案養生館工作時所使用之手機,內有半套按摩店工作介紹之對話(他字2693卷一第554頁),堪認屬被告黃明瀚所有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扣 案如附表三編號70至75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爰不宣告沒收。 ⒓被告陳兆原(附表三編號76至80):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6所示之物,為被告陳兆原向酒店客人介紹本案養生館所用之手機,業據被告陳兆原供承在卷(簡字2851卷第63頁),堪認屬被告陳兆原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扣案如附 表三編號77至80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爰不宣告沒收。 ⒔被告盧偉仁(附表三編號81):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1所示之物,為被告盧偉仁於本案養生館工作時所使用之手機,業據被告盧偉仁供承在卷(簡字2851卷第66至67頁),堪認屬被告盧偉仁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犯罪所得部分: ⒈被告朱瑞祺: 被告朱瑞祺自承於103年3月至105年中(共28月)每月因投 資本案養生館分紅2,000元,再自110年1月開始每月分紅10 萬元至110年4月(合計4月)等情(簡字2851卷第60頁), 堪認被告朱瑞祺確因本案養生館獲利45萬6,000元(計算式 :2,000×28=56,000,100,000×4=400,000,56,000+400,000 =456,000),應屬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梁炳煌: 被告梁炳煌自承於103年3月至105年(合計34月),每月因 投資本案養生館分紅2,000元等情(簡字2851卷第60頁), 堪認被告梁炳煌確因本案養生館獲利6萬8,000元(計算式:2,000×34=68,000),應屬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林晋鈺: 被告林晋鈺自述於103年間本案養生館開始營業(即103年3 月)時至105年底間(共34月),擔任本案養生館櫃檯控臺 工作,每月薪資4萬元,伊另有因投資本案養生館,每月分 紅2,000元,分紅領得約半年等情(本院不公開卷),堪認 被告林晋鈺確因本案養生館獲利137萬2,000元(計算式:40,000×34=1,360,000,2,000×6=12,000,1,360,000+12,000= 1,372,000),應屬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被告盧宗韋: 被告盧宗韋自承於103年3月至105年(共34月),每月因投 資本案養生館分紅2,000元等情(簡字2851卷第60頁),堪 認被告盧宗韋確因本案養生館獲利6萬8,000元(計算式:2,000×34=68,000),應屬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⒌被告費志豪: 被告費志豪自承被告梁智南確有因其投資本案養生館而交付其5萬元(簡字2851卷第60頁),應屬其犯罪所得,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⒍被告林世榮: 被告林世榮自承於103年3月至105年擔任本案養生館店長( 共34月),每月薪水5萬元,另加計3,000元之獎金,後於109年有再至本案養生館工作2月,每月薪水3萬元,亦加計3,000元之獎金等情(簡字2851卷第60至61頁),堪認被告林世榮確因本案養生館獲利186萬8,000元(計算式:53,000×34= 1802,000,33,000×2=66,000,1802,000+66,000=1,868,000 ),應屬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⒎被告曾禹崴: 被告曾禹崴自承於105年間起在本案養生館擔任1年半(共18月)之行政工作,薪水每月3萬5,000元,後來有在本案養生館擔任幹部,每介紹1位客人前往本案養生館,可抽成400元,總共介紹約5個人等情(簡字2851卷第61頁),堪認被告 曾禹崴確因本案養生館獲利63萬2,000元(計算式:35,000×18=630,000,400×5=2,000,630,000+2,000=632,000),應 屬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⒏被告蕭宜蓁: 被告蕭宜蓁自承於105年5月至106年有在本案養生館擔任櫃 檯,106年開始從事別的工作,偶爾會短暫回去本案養生館 代班,薪資每月3萬元(他字2693卷一第502頁,簡字2851卷第61頁)。又觀諸本案養生館臨檢紀錄表、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可知被告蕭宜蓁實際於106年2月2日、106年2月14日、106年3月8日、106年3月17日、106年5月31日、106年6月6日 、106年6月13日、106年7月9日、106年7月18日、106年7月21日、106年7月23日、106年7月25日、106年8月1日(當日起已暫停營業)之警察臨檢時,均在稱表明為現場負責人,且在107年5月10日、107年7月28日之警察臨檢中,表明其為本案養生館工作人員(他字2693卷一第415至461頁),並在109年6月23日時,仍有與同案被告梁閔雄電話討論本案養生館工作(他字2693卷一第61頁),堪認被告蕭宜蓁至少自105 年5月起至106年7月底間(共15月),及107年5月、7月、109年6月時(共3月),均有任職於本案養生館,是被告蕭宜 蓁應有自本案養生館獲利54萬元(計算式:30,000×18=540, 000),應屬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⒐被告陳婉容: 被告陳婉容自承於103年3月開始在本案養生館擔任行政工作,做了1年多(以12月計),105年、106年有回去幫忙1、2 個月(以1月計),之後還有再回去幫忙1、2個月(以1月計),每月薪資約3萬元(簡字2851卷第61頁),堪認被告陳 婉容應有自本案養生館獲利42萬元(計算式:30,000×14=42 0,000),應屬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⒑被告賴怡潔: 被告賴怡潔自承於108年6月至109年2月間(共9月)在本案 養生館擔任會計工作,每月收入3萬5,000元(簡字2851卷第62頁,訴字49卷三第318頁),又被告賴怡潔於109年7月6日尚有與同案被告梁智南電話討論本案養生館帳款營收事宜(他字2693卷一第62頁),可知被告賴怡潔至少於109年7月(共1月)亦有任職於本案養生館,堪認被告賴怡潔應有自本 案養生館獲利35萬元(計算式:35,000×10=350,000),應屬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⒒被告黃明瀚: 被告黃明瀚自承於108年6月間在本案養生館擔任櫃檯工作,前後約上10日班,每日薪資1,000元等語(簡字2851卷62頁 ,訴字49卷三第320頁),堪認被告黃明瀚應有自本案養生 館獲利1萬元(計算式:1,000×10=10,000),應屬其犯罪所 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⒓被告陳兆原: 被告陳兆原自承擔任本案養生館幹部工作,介紹客人前往本案養生館,介紹1個客人是4、500元,伊手機LINE對話紀錄 收到之實領9,500元之照片代表伊有領到9,500元之介紹費等語(他字2693卷一第55頁,簡字2851卷第62頁),堪認被告陳兆原至少自本案養生館獲利9,500元,應屬其犯罪所得,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⒔被告盧偉仁: 被告盧偉仁自承自108年6月底至109年年初(共6月)從事本案養生館行政工作,每月收入3萬元等情(簡字2851卷第63 頁),堪認被告盧偉仁確有自本案養生館獲利18萬元(計算式:30,000×6=180,000),應屬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錦鴻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李明哲、高光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判決主文)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及所處罪刑 001 附表二編號1 朱瑞祺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梁炳煌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晋鈺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宗韋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費志豪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世榮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禹崴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宜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婉容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怡潔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明瀚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兆原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偉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2 附表二編號2 朱瑞祺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梁炳煌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晋鈺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宗韋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費志豪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世榮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禹崴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宜蓁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婉容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怡潔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明瀚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兆原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偉仁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3 附表二編號3 朱瑞祺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梁炳煌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晋鈺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宗韋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費志豪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世榮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禹崴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宜蓁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婉容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怡潔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明瀚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兆原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偉仁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4 附表二編號4 朱瑞祺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梁炳煌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晋鈺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宗韋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費志豪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世榮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禹崴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宜蓁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婉容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怡潔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明瀚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兆原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偉仁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5 附表二編號5 朱瑞祺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梁炳煌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晋鈺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宗韋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費志豪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世榮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禹崴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宜蓁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婉容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怡潔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明瀚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兆原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偉仁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6 附表二編號6 朱瑞祺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梁炳煌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晋鈺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宗韋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費志豪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世榮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禹崴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宜蓁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婉容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怡潔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明瀚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兆原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偉仁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7 附表二編號7 朱瑞祺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梁炳煌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晋鈺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宗韋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費志豪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世榮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禹崴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宜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婉容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怡潔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明瀚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兆原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偉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8 附表二編號8 朱瑞祺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梁炳煌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晋鈺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宗韋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費志豪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世榮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禹崴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宜蓁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婉容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怡潔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明瀚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兆原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偉仁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9 附表二編號9 朱瑞祺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梁炳煌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晋鈺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宗韋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費志豪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世榮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禹崴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宜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婉容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怡潔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明瀚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兆原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偉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10 附表二編號10 朱瑞祺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梁炳煌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晋鈺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宗韋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費志豪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世榮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禹崴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宜蓁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婉容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怡潔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明瀚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兆原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偉仁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11 附表二編號11 朱瑞祺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梁炳煌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晋鈺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宗韋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費志豪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世榮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禹崴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宜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婉容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怡潔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明瀚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兆原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偉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民國): 編號 對象 媒介容留行為 證據出處 001 黃庭萱 猥褻、性交 ⒈110年10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29462卷第577至586頁) 002 黃郁庭 猥褻 ⒈110年10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29462卷第519至525頁) ⒉110年12月17日偵查筆錄(偵字29462卷第975至977頁) 003 許芷綺 猥褻 ⒈110年10月12日警詢筆錄(偵字29462卷第531至538頁) ⒉110年12月17日偵查筆錄(偵字29462卷第999至1001頁) 004 張銥玹 猥褻 ⒈110年10月4日警詢筆錄(偵字29462號卷第395至406頁) ⒉110年12月16日偵查筆錄(偵字29462卷第953至956頁) 005 吳容謍 猥褻 ⒈110年10月4日警詢筆錄(偵字29462卷第505至513頁) ⒉臨檢現場人員名冊(偵字29462卷第516頁) ⒊通聯紀錄譯文(偵字29462卷第517頁) 006 簡毓蓁 猥褻 ⒈110年10月4日警詢筆錄(偵字29462卷第449至460頁) ⒉110年12月16日偵查筆錄(偵字29462卷第963至965頁) 007 曹依沁 猥褻、性交 ⒈110年10月12日警詢筆錄(偵字29462卷第549至557頁) ⒉110年12月17日偵查筆錄(偵字29462卷第987至991頁) 008 高甄聆 猥褻 ⒈110年10月4日警詢筆錄(偵字29462卷第415至422頁) ⒉110年12月16日偵查筆錄(偵字29462卷第943至945頁) 009 藝名「AK」之人 性交 ⒈108年8月9日通聯紀錄(他字2693卷一第463頁) 010 藝名「佳玲」之人 猥褻 ⒈108年8月15日通聯紀錄(他字2693卷一第471頁) 011 藝名「棠棠」之人 性交 ⒈108年10月23日通聯紀錄(他字2693卷一第473頁) 附表三: 編號 被告 物品 數量 證據出處 沒收之說明 001 朱瑞祺 iPhone手機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5號(訴字49卷四第203頁) 沒收。 002 梁炳煌 存摺 2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4號(訴字49卷四第197至199頁) 不予沒收。 003 梁炳煌 手札 1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4號(訴字49卷四第197至199頁) 不予沒收。 004 梁炳煌 股份認購書 1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4號(訴字49卷四第197至199頁) 不予沒收。 005 梁炳煌 業績表 1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4號(訴字49卷四第197至199頁) 不予沒收。 006 梁炳煌 幹部名單 2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4號(訴字49卷四第197至199頁) 不予沒收。 007 梁炳煌 簽單 2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4號(訴字49卷四第197至199頁) 不予沒收。 008 梁炳煌 禮簿 1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4號(訴字49卷四第197至199頁) 不予沒收。 009 梁炳煌 記事本 2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4號(訴字49卷四第197至199頁) 不予沒收。 010 梁炳煌 iPhone手機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4號(訴字49卷四第197至199頁) 沒收。 011 梁炳煌 SAMSUNG手機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4號(訴字49卷四第197至199頁) 不予沒收。 012 梁炳煌 監視器主機 1台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4號(訴字49卷四第197至199頁) 不予沒收。 013 梁炳煌 螢幕 1台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4號(訴字49卷四第197至199頁) 不予沒收。 014 梁炳煌 監視器線材 1包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4號(訴字49卷四第197至199頁) 不予沒收。 015 梁炳煌 監視器主機 2台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4號(訴字49卷四第197至199頁) 不予沒收。 016 梁炳煌 租賃契約 3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4號(訴字49卷四第197至199頁) 不予沒收。 017 梁炳煌 登記資料 1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4號(訴字49卷四第197至199頁) 不予沒收。 018 梁炳煌 文件資料 1張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4號(訴字49卷四第197至199頁) 不予沒收。 019 梁炳煌 禮簿 6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4號(訴字49卷四第197至199頁) 不予沒收。 020 梁炳煌 SIM卡外殼 1張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4號(訴字49卷四第197至199頁) 不予沒收。 021 梁炳煌 保險資料 1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4號(訴字49卷四第197至199頁) 不予沒收。 022 梁炳煌 監視器線材 1包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4號(訴字49卷四第197至199頁) 不予沒收。 023 林晋鈺 iPhone手機(12)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6號(訴字49卷四第207頁) 不予沒收。 024 林晋鈺 NOKIA手機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6號(訴字49卷四第207頁) 不予沒收。 025 林晋鈺 SONY手機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6號(訴字49卷四第207頁) 不予沒收。 026 林晋鈺 iPhone手機(4S)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6號(訴字49卷四第207頁) 不予沒收。 027 林晋鈺 iPhone手機(6S)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6號(訴字49卷四第207頁) 不予沒收。 028 盧宗韋 鑫漾業績表 3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7號(訴字49卷四第211頁) 不予沒收。 029 盧宗韋 存摺 18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7號(訴字49卷四第211頁) 不予沒收。 030 盧宗韋 存摺 1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7號(訴字49卷四第211頁) 不予沒收。 031 盧宗韋 存摺 5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7號(訴字49卷四第211頁) 不予沒收。 032 盧宗韋 隨身碟 1個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7號(訴字49卷四第211頁) 不予沒收。 033 盧宗韋 HTC手機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7號(訴字49卷四第211頁) 不予沒收。 034 盧宗韋 SAMSUNG手機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7號(訴字49卷四第211頁) 沒收。 035 費志豪 電話簿 4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9號(訴字49卷四第219頁) 不予沒收。 036 費志豪 文件資料 2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9號(訴字49卷四第219頁) 不予沒收。 037 費志豪 筆記本 1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9號(訴字49卷四第219頁) 不予沒收。 038 費志豪 名片 1張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9號(訴字49卷四第219頁) 不予沒收。 039 費志豪 SAMSUNG手機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9號(訴字49卷四第219頁) 不予沒收。 040 林世榮 幹部名單 1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5號(訴字49卷四第159頁) 沒收。 041 林世榮 對帳單 1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5號(訴字49卷四第159頁) 沒收。 042 林世榮 薪資袋 7包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5號(訴字49卷四第159頁) 沒收。 043 林世榮 每日工作表 1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5號(訴字49卷四第159頁) 沒收。 044 林世榮 悅容莊電子檔案光碟 1片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5號(訴字49卷四第159頁) 沒收。 045 曾禹崴 幹部資料 2張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0號(訴字49卷四第179頁) 不予沒收。 046 曾禹崴 iPhone手機(7plus) (編號O2)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0號(訴字49卷四第179頁) 不予沒收。 047 曾禹崴 iPhone手機(XS)(編號O3)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0號(訴字49卷四第179頁) 沒收。 048 蕭宜蓁 iPhone手機(編號M1)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8號(訴字49卷四第171頁) 沒收。 049 蕭宜蓁 iPhone手機(編號M2)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8號(訴字49卷四第171頁) 不予沒收。 050 蕭宜蓁 HTC手機(編號M3)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8號(訴字49卷四第171頁) 不予沒收。 051 蕭宜蓁 HTC手機(編號M4)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8號(訴字49卷四第171頁) 不予沒收。 052 蕭宜蓁 SAMSUMG手機(1支)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8號(訴字49卷四第171頁) 不予沒收。 053 蕭宜蓁 雜記 3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8號(訴字49卷四第171頁) 不予沒收。 054 陳婉容 記事本 2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9號(訴字49卷四第175頁) 不予沒收。 055 陳婉容 電腦主機 1台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9號(訴字49卷四第175頁) 不予沒收。 056 陳婉容 iPhone手機(編號N3)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9號(訴字49卷四第175頁) 不予沒收。 057 陳婉容 HTC手機 (編號N4)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9號(訴字49卷四第175頁) 不予沒收。 058 陳婉容 iPhone手機 (編號N5)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9號(訴字49卷四第175頁) 沒收。 059 陳婉容 SAMSUNG平板電腦 1台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9號(訴字49卷四第175頁) 不予沒收。 060 賴怡潔 匯款收執聯 45張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6號(訴字49卷四第163至164頁) 沒收。 061 賴怡潔 無褶存款單 1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6號(訴字49卷四第163至164頁) 沒收。 062 賴怡潔 存款送款單、支出證明單 1本、17張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6號(訴字49卷四第163至164頁) 沒收。 063 賴怡潔 iPhone手機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6號(訴字49卷四第163至164頁) 沒收。 064 賴怡潔 筆記本 1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6號(訴字49卷四第163至164頁) 沒收。 065 賴怡潔 存摺(戶名:葉圓圓) 2本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6號(訴字49卷四第163至164頁) 不予沒收。 066 賴怡潔 薪資袋資料 13張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6號(訴字49卷四第163至164頁) 沒收。 067 賴怡潔 預付卡 1張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6號(訴字49卷四第163至164頁) 沒收。 068 賴怡潔 隨身碟 1個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6號(訴字49卷四第163至164頁) 沒收。 069 黃明瀚 iPhone手機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7號(訴字49卷四第167頁) 沒收。 070 黃明瀚 薪俸袋 6個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7號(訴字49卷四第167頁) 不予沒收。 071 黃明瀚 薪資袋 3個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7號(訴字49卷四第167頁) 不予沒收。 072 黃明瀚 名片 1張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7號(訴字49卷四第167頁) 不予沒收。 073 黃明瀚 印章(天凰國際有限公司大小章) 2個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7號(訴字49卷四第167頁) 不予沒收。 074 黃明瀚 隨身碟 2個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7號(訴字49卷四第167頁) 不予沒收。 075 黃明瀚 印章(天凰國際有限公司發票章) 1個 111年度刑保字第2417號(訴字49卷四第167頁) 不予沒收。 076 陳兆原 SAMSUNG手機(編號S1)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2號(訴字49卷四第187頁) 沒收。 077 陳兆原 SAMSUNG手機(編號S2)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2號(訴字49卷四第187頁) 不予沒收。 078 陳兆原 SAMSUNG手機(編號S3)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2號(訴字49卷四第187頁) 不予沒收。 079 陳兆原 SAMSUNG手機(編號S4)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2號(訴字49卷四第187頁) 不予沒收。 080 陳兆原 SAMSUNG手機(編號S5)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22號(訴字49卷四第187頁) 不予沒收。 081 盧偉仁 iPhone手機 1支 111年度刑保字第2432號(訴字49卷四第231頁) 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