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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

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鄧鈞豪范雅涵趙德韻

原 告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訴訟代理人
王晸怡
被 告
顏鈺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18號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趙德韻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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