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星彧國際有限公司、巨彥霖、顏鈺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訴訟代理人 王晸怡 被 告 顏鈺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18號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