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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鄧鈞豪范雅涵趙德韻
  • 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 原告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顏鈺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訴訟代理人 王晸怡 被 告 顏鈺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18號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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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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