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顏漢昌、余清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顏漢昌 訴訟代理人 顏薈津 被 告 余清標 建田興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秉豐 被 告 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文凱 上列被告余清標、建田興業有限公司及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5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顏漢昌提起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吳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