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1號
- 原告
- 顏漢昌
- 訴訟代理人
- 顏薈津
- 被告
- 余清標
- 被告
- 建田興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吳秉豐
- 被告
- 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蘇文凱
上列被告余清標、建田興業有限公司及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5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顏漢昌提起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