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1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柏宇曾名阜吳明蒼

原告
顏漢昌
訴訟代理人
顏薈津
被告
余清標
被告
建田興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秉豐
被告
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文凱

上列被告余清標、建田興業有限公司及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5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顏漢昌提起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吳明蒼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