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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5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余銘軒黃文昭陳翌欣

聲請人
仲城資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叢樹人
自訴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陳威智律師

黃育慧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自字第8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9年度自字第87號案件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本院民國111年5月31日審判期日證人交互詰問之實際內容,以核對委外轉譯之審判筆錄內容是否正確,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即自訴人仲城資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叢樹人係本院109年度自字第87號誣告等案件之自訴人,為該案當事人,且於法定期限內聲請,並釋明具體理由,符合前述規定,故准予交付111年5月31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另為避免聲請人不當利用法庭錄音,另依前述規定,命聲請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所取得之光碟內容,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轉拷利用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陳翌欣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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