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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1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王惟琪陳苑文林志洋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永銘
選任辯護人
呂康德律師
被告
陳信欽
選任辯護人
梁淑華律師
被告
許家碩
選任辯護人
陳羿蓁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被告
婁景雲
選任辯護人
黃建霖律師
被告
姚博仁
選任辯護人
陳宗奇律師
第三人
即參與人
謝麗萍
即參與人
聚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即被告
陳永銘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30202號、111年度偵字第2531號、第5438號、第7329號、第7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7月26日下午4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永銘等5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因凱米颱風來襲,臺北市於113年7月24日至25日停止上班上課,上開重大理由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志洋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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