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永銘、陳信欽、許家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銘 選任辯護人 呂康德律師 被 告 陳信欽 選任辯護人 梁淑華律師 被 告 許家碩 選任辯護人 陳羿蓁律師 許博森律師 被 告 婁景雲 選任辯護人 黃建霖律師 被 告 姚博仁 選任辯護人 陳宗奇律師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謝麗萍 聚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即 被 告 陳永銘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30202號、111年度偵字第2531號、第5438號、第7329號、第7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7月26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永銘等5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9時30分宣判 ,惟因凱米颱風來襲,臺北市於113年7月24日至25日停止上班上課,上開重大理由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