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永銘
- 選任辯護人
- 呂康德律師
- 被告
- 陳信欽
- 選任辯護人
- 梁淑華律師
- 被告
- 許家碩
- 選任辯護人
- 陳羿蓁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許博森律師
- 被告
- 婁景雲
- 選任辯護人
- 黃建霖律師
- 被告
- 姚博仁
- 選任辯護人
- 陳宗奇律師
- 第三人
- 即參與人
- 謝麗萍
- 即參與人
- 聚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即被告
- 陳永銘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30202號、111年度偵字第2531號、第5438號、第7329號、第7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7月26日下午4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永銘等5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因凱米颱風來襲,臺北市於113年7月24日至25日停止上班上課,上開重大理由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