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4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淑蓮
吳嘉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3705號、第34471號、111年度偵字第13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243號),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示判決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判決有主文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意旨,應予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