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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4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馮昌偉許峻彬程欣儀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淑蓮

吳嘉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3705號、第34471號、111年度偵字第13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243號),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示判決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判決有主文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意旨,應予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許峻彬

法 官 程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46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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