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明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傑 陳毅顥 藍世正 陳志鴻 王紀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5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明傑共同犯暗示為犯罪組織之成員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遂,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犯暗示為犯罪組織之成員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遂,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陳毅顥共同犯暗示為犯罪組織之成員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藍世正共同犯暗示為犯罪組織之成員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志鴻共同犯暗示為犯罪組織之成員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遂,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紀翔無罪。 事 實 壹、陳明傑原為「華西街幫」犯罪組織的成員,並與大安區(庄)角頭(臺語,意指黑幫頭目)、姓名年籍不詳的「黑印度」關係密切,竟基於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藉以使他人為無義務之事的犯意,未經東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三公司)代表人曾錦盈的同意,印製東三公司的名片作為掩護,據以對臺北市內的建商就其建築工地收取保護費,其方式為先由陳明傑自行或指示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前往大安區各工地現場遞送東三公司的名片,並同時以「在地人」的自稱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告知工地人員請工地決策階層人員或土方承包業者聯繫名片上所載的電話號碼,待該決策人員或聯繫土方承包業者後,則由持有該名片上所載門號手機的陳明傑親自以「索討工作」名義,索取工地保護費,如建商方遲未聯繫、回應或拒絕給付,陳明傑即會再度致電並以兇狠口氣要求盡速「給個交代」,或指示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再度多次前往該工地現場關切,以此方式傳達欲致工程進度延宕,而使建商財產及商譽受影響的惡害。其中陳明傑與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前述的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 示民國109年8月至9月間某3日,前往臺北市○○區○○街000巷 口達永秋鄉新建工程建案工地(以下簡稱「臥龍街工地」),以上述方式向該工地的負責建商達永建設集團建坤營造公司(以下簡稱建坤公司)及土方承包商班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班長公司)索取保護費,使該建商及土方承包商行無義務之事,因承辦員警已介入偵辦,上述公司未給付保護費而未遂。其後,陳明傑另與陳毅顥共同基於前述的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編號2-5及11所示的時間,或前往臺北市○○ 區○○○路000巷0○0號與○○街0巷口工地(以下簡稱「青田街工 地」),或以電話聯繫的方式,向該工地的負責建商潤弘精密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弘公司)及土方承包商上青環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青公司)索取工地保護費,使該建商及土方承包商行無義務之事,因承辦員警已介入偵辦,上述公司未給付保護費而未遂。 貳、藍世正、陳志鴻與大安區(庄)角頭「黑印度」互動頻繁,2人竟共同基於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藉以使他人為無義務 之事的犯意聯絡,先由藍世正於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的時間 ,撥打達永公司總機電話,索討土方承包商的聯繫方式,再指示陳志鴻前往「臥龍街工地」,陳志鴻乃於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的時間,搭乘不知情的王紀翔所駕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前往,對在場工地人員自稱「在地的」、「大安庄的」、「『黑印度』的小弟」等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陳志鴻並留 下自己的電話號碼,告知工地人員請工地決策階層人員或土方承包業者聯繫,因上青公司遲未聯繫、回應,藍世正、陳志鴻遂於如附表一編號8-10所示時間,或親赴工地現場或以電話聯繫,以此方式傳達欲致工程進度延宕,而使建商財產及商譽受影響的惡害,以達索取工地保護費的目的,使該些建商行無義務之事,因上述公司未給付保護費而未遂。 參、案經班長公司負責人賴友慶告訴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件據以認定被告陳明傑、陳毅顥、藍世正與陳志鴻(以下簡稱陳明傑等4人)犯罪事實的 證據,部分屬於傳聞證據,但當事人對於各該傳聞證據的證據能力都不爭執,本院審酌這些傳聞證據作成的情況,也沒有違法或不當的情事,因而認為適當。是以,依照上述規定所示,這些傳聞證據均具備證據能力而得作為證據,先予以敘明。 貳、被告陳明傑等4人的辯解: 一、陳明傑辯稱: 我並不是「華西街幫」的成員,住在大安區的「黑印度」是我的伯父。當初我跟曾錦盈喝酒的時候,他跟我說,如果要正常做工地,可以用東三公司的名義印名片,如果我要到工作再給他做。我前往「臥龍街工地」及「青田街工地」發放名片,並沒有惡意,也沒有出言不遜,我只是索討工作,單純想賺中間介紹費而已,並沒有要去跟人家收取保護費的意思。 二、陳毅顥辯稱: 我否認犯罪,我並沒有去過「青田街工地」,陳正宜講的兩個時間我都在上班,監視器翻拍照片裡面所顯示跟陳明傑一起去的人並不是我。 三、藍世正辯稱: 我不認識陳明傑,也不認識陳毅顥,更不曉得東三公司,根本不知道東三公司名片的事。我是因為前妻在「臥龍街工地」做清潔,才去該工地。 四、陳志鴻辯稱: 藍世正跟我說他老婆在「臥龍街工地」做事,我剛好從馬祖做鐵工回來,一時沒工作,他叫我過去工地那邊留電話,對方會聯絡。因為對方沒打電話過來,我才去第二次。 參、本院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及理由: 一、陳明傑曾為犯罪組織「華西街幫」的成員,並與大安區角頭「黑印度」關係匪淺,於110年間仍對外自稱為「華西街幫 」的人;而陳志鴻與藍世正2人雖然跟陳明傑、陳毅顥素不 相識,卻與「黑印度」互動頻繁;陳明傑並非東三公司的負責人或員工,未經該公司負責人曾錦盈的同意,私自印製東三公司的名片,曾於109、110年間自己或派人前往多個大安區工地發放名片並索討「角頭錢」: ㈠由如附表二編號1通聯譯文所示,陳明傑在與姓名年籍不詳、 自稱「五分街這個阿宏」之人(以下簡稱「阿宏」)的通話中,「阿宏」質疑陳明傑是否越界(基隆路),派人送東三公司名片到信義區的建築工地,陳明傑詢問身旁之人後,確認己方的人送錯並越界了,不僅對身旁之人發火,並隨即向「阿宏」解釋、表達歉意。而林揚舜於警詢、偵訊時證稱:我自96、97年開始在德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運公司)任職,目前擔任採購部經理,公司在工地施工時,常會有自稱「在地人」的人前來索取保護費(「角頭錢」),德運公司在施作大安區永康建案的工地時,有人於110年3至4月間持東三公司的名片要索取「角頭錢」,並2次打德運公司的電話請總機小姐轉給我,提醒我要轉達土方承包商去處理「角頭錢」,我擔心施工進度會受到阻擾、延遲,趕快請包商去處理,土方承包商跟我提到「瘋狗偉」,我不知道「瘋狗偉」是誰,也不太瞭解土方的生態,就請總機小組轉告東三公司的人,後來還收到對方送了1瓶三多利角瓶酒跟1張卡片等語(他卷一第331-335、345-347頁),並提出該角瓶酒及卡片為證(他卷一第337頁)。該卡片上載明:「採購 大哥您好,您的一句該處理就一定要處理,讓我感到您很讚(明事理),疫情嚴重保重身體 東三實業敬贈」等內容。又由如附表三編號1陳明傑與德運公司總機小姐的對話,可 知林揚舜藉由總機小姐告知關於「角頭錢」之事,請陳明傑找綽號「瘋狗偉」之人。另由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陳明傑 於110年7月17日打電話給綽號「阿宏」之人時,確實提及:「前幾天有間建設公司在基隆路那邊有塊工地。我去跟他們講,他們裝皮皮,我『肚爛;就送一瓶酒去給他們採購的,寫說:『採購大哥你好,你那天一句走到哪裡,都要跟人家處理,這句話讓我覺得你很正氣啦,東三實業敬上,請保重身體』,到後來他馬上回應,馬上請『瘋狗偉』打給『小阿宏』 ,我公司的小阿宏,弘仁會這個」、「沒回應,我們就一直去工地,換去找工地主任,說有一個『瘋狗偉』要打給我都沒 有,現在是怎樣呢?他說我不認識喔?我說我不認識,我怎會認識。我就跟他說,『瘋狗偉』是信義區的人不是大安區的 人,請你搞清楚狀況」、「沒回應對我來說有二種可能,一種是錢拿走了花光了,一種是認為說大家都是同公司的,裝皮皮的」等內容。綜上,由前述證人證詞及通聯譯文,可知地方角頭前往各建築工地發放名片索討保護費時,會以行政區為界,彼此不得互相採線,陳明傑底下人員曾因為越區前往信義區的基隆路工地發放東三公司名片,不得不向「阿宏」致歉;另陳明傑曾於110年3至4月間持東三公司的名片, 前往德運公司位在大安區永康的工地索取「角頭錢」,當林揚舜藉由德運公司總機小姐,轉達土方承包商所稱已將「角頭錢」付給「瘋狗偉」時,陳明傑一再表示自己不認識「瘋狗偉」,不能因此就算了,並在跟「阿宏」通話時,抱怨「瘋狗偉」是信義區(或松山區)而非大安區的角頭,以及「瘋狗偉」不回應可能是已經將錢花光了。 ㈡地方角頭前往各建築工地發放名片索討保護費時,會以行政區為界,彼此不得互相踩線之情,已如前述。而由如附表三編號2陳明傑與綽號「火雞」的洪啟禎的通話譯文中,可知 洪啟禎自稱是「太保」這邊的人,而「太保」就是「鐵董」的小弟,洪啟禎表明該工地是公共工程,雖然如此,施作時還是會跟「在地的」講一聲;由如附表三編號3至6陳明傑與謝東峯的通話譯文中,可知謝東峯就復興南根基工地一事,向陳明傑表明該工地是屬於公共工程,關於如何計算「角頭錢」一事,還請陳明傑告知,其後謝東峯依見面的約定而給付後,陳明傑還告以:「你有遇到什麼問題,不是在大安區也可以打電話跟我講」等語。就此,證人即承辦員警施富山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如附表三編號2通話譯文中的「鐵董 」,就是天道盟盟主曾盈富,他綽號叫「鐵霸」,「太保」是「鐵霸」的親弟弟,洪啟禎表示大安國中這塊工地是「太保」這邊拿到了,「角頭錢」則要相約出來再談;如附表三編號3至6通話譯文則是因為陳明傑用名片上的電話,謝東峯以為自己在跟謝宗憲講話,其實是跟陳明傑在對話,為什麼電話中提到要確認米數?因為他們是按照米數乘,一米乘以30元或幾元來收取保護費,所以他們要確認米數,而且他們剛好在做連續壁,也就是說連續壁的土跟挖工地中間的土是不一樣的,連續壁的土可能會比較溼,陳明傑強調「包括連續壁都一樣要報下去」,意味除了土方,連續壁的土方也要計價等語(本院卷二第54-56頁)。綜上,由前述證人證詞 及通話譯文,可知因為陳明傑是大安區在地的角頭,不僅謝東峯在當地施作公共工程時要給付陳明傑「角頭錢」,甚至連天道盟盟主曾盈富親弟弟「太保」身邊的人在該地施作建案時,還是要以電話向陳明傑打個照面,並相約出來洽談「角頭錢」事宜,其後謝東峯依約給付後,陳明傑向謝東峯表明日後所承作的工地遇到麻煩時,即便不是位在大安區,他還是願意出面幫忙擺平。 ㈢李賢鼎於警詢時證稱:我在「臥龍街工地」工作時,有自稱東三公司的人多次來工地索討保護費,第二次來3個人,有2位是跟第一次一樣的人,其中一位自稱「小陳」,是跟綽號「黑印度」的等語(他卷一第50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110年3月2日中午確實有3個人來工地,自稱「小陳」,是跟綽號「黑印度」的,意思是他們上面的人是一個綽號「黑印度」的人等語(本院卷一第388頁)。而施富山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問:這些被告有什麼讓你覺得他們有用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去明示或是暗示他們是犯罪組織的成員,或者是跟犯罪組織或其他成員有關連?)他們是以東三公司的名片在放,之前東三公司本來在萬華有收過,因為我去查系統,刑案資料調出來,還有移送資料,他們曾經有一個叫『東三會』的,就是『華西街幫東三會』,之前有被萬 華分局移送過,因為他們說他們是萬華的,但是系爭工地是在大安,我一開始覺得很奇怪,為什麼萬華的會跑來大安,可能就是他乾爹『黑印度』的關係,監聽譯文裡面可能也會提 到有一個叫『黑印度』的人,可能是這個關係,所以他跑來大 安這邊的工地放名片,但是他們之前也放過越區的,所以我知道他在監聽當中,有指揮小弟,有說『叫你們不要去亂放你們還去亂放』,所以他是有一個組織操控性,就是叫小弟去放名片,用放名片的方式去索討保護費」、「(問:『黑印度』是何人?)是一個老流氓,大安區『在地的』,算有輩 份的」、「陳明傑用0000000000打給0000000000綽號『依都』 ,通話時間110年8月2日上午1點,這個在敘述他要去跟人家討錢,自稱華西街『阿足』,因為陳明傑綽號叫『阿足』,華西 街『阿足』就代表他是華西街幫的『阿足』」等語。又被告於11 0年8月2日打給綽號「依都」的通話中,確實自稱:「我阿 足啦」、「以前華西街那個阿足啦」之情,這有該通聯譯文在卷可證(他卷一第405頁)。另陳明傑在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096號、102年度易字第651號案件審理時,供稱他都聽從「華西街幫」老大楊欽彥指揮做事,楊欽彥、陳明傑等人經常在臺北市萬華區廣州街夜市一帶出沒,2人共同涉犯強制 罪,均已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之情,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綜上,由前述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可知陳明傑不僅曾是「華西街幫」的成員,於110年間仍對 外自稱為「華西街幫」的成員;「黑印度」則是大安區「在地的」老流氓、角頭,陳明傑與「黑印度」的關係匪淺。 ㈣陳明傑、陳毅顥2人彼此熟識,陳志鴻、藍世正2人彼此認識,陳明傑、陳毅顥2人與陳志鴻、藍世正2人彼此供稱均不認識等情,這是陳明傑、陳毅顥、陳志鴻、藍世正4人所不爭 執的,檢察官亦無證據證明他們彼此認識。而陳明傑於聽完上述參、一、㈢李賢鼎的證詞後,亦供稱:「我現在看完這位證人製作的筆錄以後,現在終於想通為什麼警察會聯想到我跟其他被告是一樣的組織,就是因為『黑印度』其實是我伯 父,這些人我不知道他們到底是誰,我不認識,他們去工地也亂講說他們是跟我伯父的,難怪警察會聯想到我跟他們是同一個組織,把我們辦在一起」等語(本院卷一第391頁) 。又王紀翔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問:是否聽過『黑印度』這個人?)陳志鴻講過,他說他以前是跟『黑印度』的, 就是本省人講的『印度仔』。(問:就你的理解,『黑印度』從 事何業?)他是老大,我是從陳志鴻那邊知道的,上次開庭陳明傑說那是他舅舅。我今日所述都是屬實。(問:你於2 月27日、3月2日開車載陳志鴻他們去過本案工地兩次,你在工地或跟陳志鴻、藍世正碰面時,有無聽到他們提『黑印度』 一事?)有,我知道陳志鴻是跟『黑印度』的。本案發生後, 我也聽藍世正說常常去『印度仔』宮廟那邊聊天」等語(本院 卷二第217-218頁)。綜上,由陳明傑、王紀翔的供稱及相 關書證,可知陳明傑確實曾為犯罪組織「華西街幫」的成員,並與大安區(庄)角頭「黑印度」關係匪淺;而陳志鴻與藍世正2人雖然跟陳明傑素不相識,卻與「黑印度」互動頻 繁;再參酌上述李賢鼎的證詞,可知陳志鴻、藍世正於110 年3月2日前往臥龍街工地索討保護費時,確實供稱自己是「黑印度」底下的人。 ㈤謝宗憲於偵訊時證稱:我是東三公司的前負責人,因生意不好,且曾錦盈曾幫忙工程的施作,因此將東三公司頂讓予曾錦盈,我認識陳明傑、陳毅顥2人,他們2人常到我們公司拜虎爺,但這2人及陳志鴻、藍世正均非東三公司的員工,我 對陳明傑自行印製東三公司名片之事並不知情,陳明傑亦非東三公司的經營者或員工等語(他卷二第441-444頁)。而 曾錦盈於偵訊時證稱:我向謝宗憲頂讓東三公司,我是該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東三公司並未實際參與過任何的工地建案或土方工程,我認識陳明傑,但並不認識陳毅顥、陳志鴻與藍世正等人,陳明傑等人均非東三公司的員工,我並未同意或授權陳明傑製作東三公司的名片,亦未默許或同意陳明傑以東三公司員工名義發放該名片,更未指揮或參與「臥龍街工地」或「青田街工地」等語(他卷三第237-239頁)。又 陳明傑於偵訊時亦供稱:我並不是東三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但我有請人印製其上載有0000000000、0000000000等2支手 機門號的東三公司名片,當時我的清潔公司還沒開,就先印這個名片作名目,東三公司的人並不知道我有列印該名片,我的朋友原本說要給我上述2支門號的手機,後來他只給我0000000000這支手機等語(他卷二第832-833、840頁)。另 東三公司於106年6月16日獲准設立,原負責人為謝宗憲,其後於109年3月3日變更負責人為曾錦盈等情,這有東三公司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證(他字卷一第479-483頁)。綜上,由前述證人證詞、陳明傑供稱及相關書證,顯見陳明傑並非東三公司的負責人,亦非該公司的員工,卻未經東三公司負責人曾錦盈的授權或同意,私自印製載有前述2支手機門 號的東三公司名片。是以,陳明傑事後翻異前詞,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我跟曾錦盈喝酒的時候,他說如果我要正常做工地,可以用他們公司的名義,我並沒有偷印名片云云,並不可採。 二、陳明傑曾與陳毅顥或其他不詳人士於如附表一編號2至5、11所示時間,多次前往「青田街工地」或透過電話,自稱「在地的」等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並發放東三公司的名片,告知請工地決策階層人員或土方承包業者聯繫名片上所載的電話號碼,待該決策人員或聯繫土方承包業者後,再由持有該名片上電話的陳明傑親自以「索討工作」的名義索取保護費,因員警介入偵辦才未收得款項: ㈠109、110年間,潤弘公司負責「青田街工地」的施作,該工地的土方承包商為上青公司,陳正宜為潤弘公司工地現場主任,湯昊軒為潤弘公司工程師,張啟城為上青公司實際負責人等情,已經證人陳正宜、湯昊軒、張啟城等人於警詢、偵訊或本院審理時分別證述屬實,且為檢察官及陳明傑、陳毅顥所不爭執,這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㈡陳正宜曾於109年12月10日在「青田街工地」碰到自稱「在地 人」的陳明傑、陳毅顥向他索討工程及發放名片,並要求他告知土方工程承包商,要土方工程承包商主動聯繫東三公司;於110年1月5日13時許接獲同批人士之來電,並以惡劣口 氣催促為何均未聯繫土方工程承包商等情,已經陳正宜於警詢、偵訊時分別證述屬實(他卷一第15-18、23-25、245-247頁)。而陳正宜於109年12月10日收到同事透過LINE傳來東三公司的名片後,隨即於當日以LINE轉傳土方承包商之情,這有該LINE翻拍照片在卷可證(他卷一第94頁)。又陳正宜於本院審理時並證稱:「(問:109年12月10日你有收到一 張東三公司的名片,有無此事?)是我的同事轉遞給我,我有印象是東三實業的1張名片。(《提示他卷一第45頁東三公 司名片)問:是否是像這樣的名片?)是」、「(問:這個情況跟索討工程的狀況,是否正常?)不正常」、「(《提示他卷一第24頁警詢筆錄》問:警察問【你101年就開始從事 工地主任,109年10月擔任青田街工地的工地主任期間,有 無遇過類似自稱在地人來索討公司土方工程,以及派人來施工?】這些問題,警察問【他們的目的為何?】,你當時回答【有,有遇到索討工程跟派員前來施工的,我們是請土方承包商處理,會害怕,因為怕工程工期及施工人員的安全受到影響。】你在警詢時有無說過這些話?)這就是這次的事件,所以我有對他說擔心有不必要的麻煩,就是跟我剛剛講的一樣」、「(《提示他卷一第16頁警詢筆錄》問:你在警局 說【109年12月10日當天有收到同事給我一張東山公司的名 片,叫我轉達】、【110年1月5日上午11至12點間,有2名男子再次前來,要我再跟土方承包商聯繫,強調他們要派員參與施工,這些事情我當天也有轉達給土方承包商鍾秀明知道這些事情。】這些事情是否實在?)是。(《提示他卷一第1 6頁警詢筆錄》問:【110年1 月5日下午1時38分許,對方拿著工地負責圍籬包商的電話,手機打我的LINE沒有通,再用我同事湯昊軒的LINE語音電話打給我,我跟他講,講到後面口氣很差。】有無這些事情?)有印象」、「(陳明傑問:我有跟你見過面嗎?)印象有看過,但現在記不起來」、「(《提示他卷一第88-89頁》問:此為110年1月5日在青田街拍 攝的照片,這是否是你的工地?)是我們工地」、「(問:你有無看過在庭被告陳毅顥?)有印象,但不知道在哪看到的」等語(本院卷一第376-381、383頁)。 ㈢湯昊軒於警詢時證稱:我自109年12月21日開始在「青田街工 地」擔任工程師,當年12月底自稱「在地人」的陳明傑、陳毅顥來發放印有「東三實業有限公司」字樣的名片,說要索討工程,並要求告知土方工程承包商,要包商主動聯繫東三公司,我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不知道該如何處理;陳明傑、陳毅顥於110年1月5日上午再次駕駛車號000-0000號 賓士汽車,直接來「青田街工地」索討工程,當日下午1時42分又透過現場圍籬工班的手機,撥打我的LINE,撥通後要 我轉給工地主任陳正宜;第三次是110年1月25日15時左右,陳明傑跟另一人再度駕駛前述賓士汽車前往「青田街工地」索討工程等語(他卷一第27-33頁);於偵訊時證稱:我在 警詢時指認陳明傑等人有3次前往工地索討工作之事,都是 實在的,109年12月底第一次來時有遞名片給我,他們自稱 是「在地的」,感覺就是來要錢的,我有將此事告知上司並聯絡土方承包商鍾秀明,第二次來時很生氣,說他們都沒有接到土方承包商的電話,第三次來時表示雖然土方承包商有跟他們聯絡,但他們沒有要到工作,感覺他們會一直來等語(他卷一第251-253頁)。 ㈣張啟城為上青公司實際負責人,陳明傑、陳毅顥2人曾於109年12月10日前往「青田街工地」自稱「在地的」,並發放東三公司的名片請現場工程師轉交土方承包商即上青公司,之後陳正宜用LINE傳送該名片的數位照片給張啟城,其後又於110年1月5日、1月25日多次前往工地,因陳明傑等人常常至工地,工地主任嚇到發抖,告知他「兄弟事」要盡快處理,張啟城遂於110年8月12日13時9分左右與陳明傑以電話聯繫 ,張啟城堅稱無工作可提供東三公司施作,陳明傑竟表示「大家都內行的啦」等情,已經張啟城於警詢、偵訊時分別證述屬實(他卷一第277-287、297-301頁)。張啟城於本院審理時並證稱:「(問:你的上包潤弘公司的工地主任陳正宜有無跟你說自稱『在地的』要來討工地的土方工作?)是,因 為我全部都沒有看過這些人,公司打電話跟我說『在地的,你們來處理、土方來處理」,之後打了很多次,我也沒有回應,有一次就是潤弘公司打給我說『這麼久了,你都沒有回應不行』,我就打給東三公司裡面的一支電話,對方有跟我講到話。《提示他卷一第45頁東三公司名片》問:你有無看過 這張名片?)有。(問:這張名片是何人交給你的?)潤弘公司的主任陳正宜」、「(問:這張名片上沒有姓名,只有『東三』,你內心對這樣的名片有何想法?)就是有點恐怖, 因為它是黑色的,又沒有名字,很挫(臺語)、很緊張」、「(問:你當時內心的想法是否是他是要來討『瑣費』?)心 裡只能這樣想,不能講」、「《提示他卷一第298頁偵訊筆錄 》問:檢察官有提示8月12日的通訊譯文給你看,檢察官問【 你有對『阿足』說『兄弟事』,『兄弟事』是什麼意思?為何要處 理『兄弟事』?為何壓力大?現場的人為何會緊張?】,你有 解釋說【『兄弟事』就是交保護費的事情,因為我沒有拿保護 費給他們】,以你的理解,『阿足』是否就是跟你討保護費的 意思?你現在是否會害怕,因為你的臉都紅了?)我很害怕,非常害怕」、「(問:為何你之前沒有跟他聯絡,就直接跟警察報案?)因為潤弘一直催我要趕快處理,一直來他們很怕、很驚慌,一直叫我要趕快處理。(問:不管是潤弘或你本人,你們在知道被告來要工作,大家都會害怕?)其實我們都知道他們要來做什麼,只是沒講出來而已,我的理解就是要來恐嚇」等語(本院卷一第405-408 、412頁)。 ㈤前述陳正宜、湯昊軒、張啟城對於陳明傑與陳毅顥或其他不詳人士於如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前來「青田街工地」發放名片、假索討工作之名實則是要保護費的證詞,互核一致。而000-0000自小客車登記在陳明傑配偶楊雅純的名下,平時由陳明傑駕駛之情,亦經楊雅純於警詢時證述屬實(他卷二第577頁),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證(他卷第99頁) 。又由承辦員警的蒐證照片(他卷一第471-473頁),可知 陳明傑與陳毅顥確實曾於110年1月5日駕駛000-0000自小客 車前往「青田街工地」,陳毅顥並拿工地圍籬包商的電話,用LINE打給湯昊軒,要求轉由陳正宜接聽。另由陳明傑與張啟城於如附表三編號7、8(即附表一編號11所示時間)的通話譯文,可知陳明傑仍大辣辣的索討工作,而張啟城因為已經報警,雖然直言不諱的表示沒有工作可以提供陳明傑,仍不斷提及:「公司一直叫我打電話給你啊,說兄弟事都沒有處理,這樣我們壓力很大耶!看是要怎麼處理還是要怎樣, 也是要講啊,不然整天電話一直響,叫我們一定要跟你們處理啦。你們常常去,我們也心驚膽跳,現場的都很緊張」、「大約6月底左右,主任又打給我啦,說我們到底在幹什麼 ,說他們在施工都害怕得要死」等內容,可知大家彼此心知肚明,陳明傑、陳毅顥或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人士就是以黑道角頭的身分前來工地發放名片,並以「索討工作」的名義索取保護費(兄弟事)。綜上,可知陳明傑與陳毅顥或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人士,多次前往「青田街工地」或透過電話,自稱「在地的」等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而強索工作,亦即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其後因承辦員警已介入偵辦,張啟城在電話中堅稱無工作可提供東三公司施作,其強制行為才未發生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的結果。是以,陳明傑與陳毅顥或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人士共同就「青田街工地」所為,確實都有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的犯行。 ㈥陳毅顥雖辯稱他沒有去過「青田街工地」,陳正宜講的兩個時間他都在上班云云。惟查,陳毅顥與陳明傑曾於107年3月初,在東三公司位於臺北市○○區○○街00巷0號地下1樓所在地 共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06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之情,這有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8620號、108年度偵字第4600號起訴書(他 卷一第327-330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證,顯見陳毅顥與陳明傑為相識甚久的朋友。而陳正宜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曾見過陳毅顥之情,亦已如前述。何況陳明傑於偵訊時亦證稱:「(問:是否曾於109年12月10日某時許 、110年1月5日11時許、110年1月5日13時許、110年1月25日15時許,由陳毅顥駕駛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前往臺北市○○ 區○○○路000巷0○0號與○○街0巷巷口工地?)我現在回想,陳 毅顥有載我去過一次,我也自己去過一次」等語(他卷二第834頁)。由此可知,陳明傑供稱自己實際去過「青田街工 地」的次數,雖與陳正宜、湯昊軒、張啟城等人的證詞並未全盤相符,並非可以盡信,但亦可見陳毅顥確實有駕車載陳明傑去過「青田街工地」。是以,陳毅顥上述的辯解,即非可採。 三、陳明傑與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多 次前往「臥龍街工地」,自稱「在地的」等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並發放東三公司的名片,以「索討工作」的名義索取保護費,因員警介入偵辦才未收得款項;而藍世正與陳志鴻於附表一編號6-10所示時間,亦多次前往「臥龍街工地」或透過電話,自稱「在地的」、「大安庄的」、「『黑印度』的 小弟」等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而索取保護費,其後因承辦員警已介入偵辦,他們的強制行為才未發生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的結果: ㈠109、110年間,達永建設集團建坤公司負責「臥龍街工地」的施作,該工地的土方承包商為班長公司,李賢鼎為建坤公司工地現場主任,蔡宗翰為建坤公司工地現場副主任,賴有慶為班長公司負責人等情,已經證人李賢鼎、蔡宗翰與賴有慶等人於警詢、偵訊或本院審理時分別證述屬實,且為檢察官及陳明傑、藍世正與陳志鴻所不爭執,這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㈡蔡宗翰為建坤公司工地現場副主任,陳明傑曾於109年8至9月 間某3日,3度前往「臥龍街工地」發放東三公司名片,並以「在地人」的自稱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要索討土方工程及派員施工,並要公司跟土方承包商轉達:來他的地頭都不來「拜碼頭」、要承包商跟他聯繫,蔡宗翰從事工地工作這麼久,知道這是來索取保護費的,有用LINE轉交土方承包商班長公司的人等語(他卷一第37-42、257-259頁)。又蔡宗翰確實將收到的東三公司名片拍照後,於109年8月間以LINE傳送給他人之情,這有該LINE翻拍照片在卷可證(他卷一第94頁)。蔡宗翰於本院審理時並證稱:「(《提示他卷一第45頁東三公司名片》問:你在警局有說過你有收到這張名片,是否如此?)是,這張名片是我提供的。(問:請你說明你何時收到這張名片?當時情況如何?)時間已經忘記了,因為第一次來,我不在,同事給我這張名片,請我聯絡土方,他說他是『在地人』,請我們的土方承包商去聯絡他。後來又 有來第二次,我有遇到,但是是什麼人,因為太久了,我已經忘記長相了,他又遞了第二張一樣的名片,一樣是同樣的話「我們是『在地人』,請你們土方的聯絡我』(臺語)。( 問:據你了解,為何要聯繫你們土方的人?)通常就是要找工作的,或是要保護費的,這個都有可能」、「(問:你覺得拿到這種東三公司名片是正常要工作的,還是非正常要工作的情況?)如果是正常要工作,應該會有姓名,不會只有『東三』二字」、「(《提示他卷一第258頁偵訊筆錄》問:你 跟檢察官說【他們是沒有跟我索討保護費,是叫我們聯繫土方承包商,他們有來三次。】檢察官進一步問你說【他們怎麼自稱?怎麼恐嚇你們?】你說【他們自稱是東三,給我們名片,叫我們把名片交給土方承包商,要盡快跟他們聯絡,我有轉交。】檢察官又進一步問你【他們有沒有告訴你說如果不轉交名片會有什麼不好的結果?】你說【沒有講的很明,只說會很難處理。】你所說的『很難處理』,在你個人的主 觀認知上,何謂『很難處理』?)(證人沈默不語)(問:你 會害怕嗎?)其實遇到這種事情,因為我前幾年才考上工地主任,才剛開始做工地主任,以前工地也是有類似的事情,雖然沒有在我的工地發生,是在隔壁的工地,就是去圍場、潑油漆、砸工務所,這個都有發生,所以當下還是會有一些緊張,但是因為通常土方會去處理這件事,所以也不會特別擔心,但是就會緊張」、「(問:你剛才說的那塊工地,不是剛才他們講的那塊工地嗎?)是同一塊工地沒錯,但是剛剛證人李賢鼎跟我們是同一個公司的,那塊工地原先在開發階段做整地是我去的,後面是李賢鼎去接我的,剛剛你們說的那件事是後面李賢鼎去接我的,我原先在那塊工地的時候有收到二次這張名片」等語(本院卷一第398-402頁)。綜 上,由蔡宗翰的歷次證述內容及他提出的東三公司名片,可知陳明傑曾於109年8至9月間某3日,3度前往「臥龍街工地 」發放東三公司名片,並以「在地人」自稱,要土方承包商與他聯繫,依照蔡宗翰多年來從事工地的經驗,這是要向土方承包商索取保護費的。 ㈢李賢鼎跟蔡宗翰交接職務,為建坤公司工地現場主任,110年 2月27日10時30分左右有2個人駕車前來「臥龍街工地」,其中一位自稱為「在地人」、「東三公司的小陳」,他留下0000000000號手機號碼,他說他們是跟綽號「黑印度」的,向我表示要「敦親睦鄰」,希望「表示一點意思」,並保證「以後若有人來鬧事的話,他們可以幫忙處理」;110年3月2 日及3月3日有3個人再度前往「臥龍街工地」,其中2位跟第一次來的人是一樣的,「小陳」表示公司的人尚未與他們聯繫,他們是跟「黑印度」的,不要不把他們放在眼裡,由警方的照片顯示,「小陳」就是陳志鴻等情,已經李賢鼎於警詢、偵訊時分別證述屬實(他卷一第47-53、263-266頁)。李賢鼎於本院審理時並證稱:「(《提示他卷一第49頁警詢筆錄》問:警察問你【你在這工地擔任現場主任兼所長的期間,有沒有人前來恐嚇工地?來幾次?】你回答【有,第一次是110年2月27日,再來是3月2日,再來是3月3日】你所述是否正確?)是,沒錯,三次。(問:警察就一次一次問你【2月27日是幾點?來幾個人?如何自稱?】你說【大概是 當天的10點半左右,是2個人,自稱東三實業公司的『小陳』 ,要跟工地索討保護費,要敦親睦鄰,如果有別人鬧事他們也可以處理,希望提供他們保護費。】是否有這件事情?)應該是沒錯。(問:這是你自己碰到的,還是你聽同事轉達的?)是我直接接觸的」、「(問:你有無看過名片?)他沒有給我名片,只有給我電話而已。(問:接下來警察又問【110年3月2日幾點來?幾個人?如何自稱?】你回答【中 午的時候,大概時間我忘記了,第二次是來3個人,有2位是跟第一次一樣的人,也是自稱東三公司的『小陳』,是跟綽號 『黑印度』的。】有無此事?)有」、「問:你當時心裡是否 會害怕或擔心一下?)我會擔心不是因為他跟我報他是誰,會擔心是因為有人來提這件事情會影響到工地,因為以往我們工地都會遇到一些類似這樣的情況,我也不確定接下來會不會發生一樣的情況,所以我會有點擔心,就馬上跟公司回報。(問:以前公司會發生什麼樣的事情?)都有,像之前在潤泰有遇到直接擄人的,也有開槍的,在弘泰(音譯)也有遇過來砸玻璃、砸辦公家具等等」等語(本院卷一第386-389頁)。綜上,由李賢鼎的歷次證述內容,可知陳志鴻、 藍世正等人確實曾於如附表一編號7至10所示,或駕車直接 至「臥龍街工地」或以電話聯繫,要求「敦親睦鄰」,希望李賢鼎「表示一點意思」,並保證「以後若有人來鬧事可以幫忙處理」,但陳志鴻等人並未出示或交付東三公司的名片。 ㈣賴有慶為班長公司負責人,曾於110年3月3日17時32分左右接 獲綽號「阿狗」的男子來電,門號顯示是0000000000號,他自稱是綽號「黑印度」男子的小弟,他說是受東三公司「小陳」所託,要賴有慶準備給「在地的」「瑣費(臺語,指零用錢)」,並且說如果不跟他們談,工地的土方將無法施工出土,其實這已經不是他們第一次來索討土方工程保護費了,因為據現場工地主任告訴我,他們已經來3次了,第一次 是在110年2月27日、第二次是在3月2日、第三次是3月3日,工地主任有給我綽號「小陳」的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要我直接聯繫「小陳」,因為我都沒有回覆他們,所以「阿狗」在3月3日就直接打電話給我,而更早之前也有自稱東三公司「阿傑」之人來電,「阿傑」自稱為「在地的兄弟」、「萬華區華西街幫」等語(他卷一第57-61、269-271頁)。賴有慶於本院審理時並證稱:「(《提示他卷一第59頁警詢筆錄》問:警察問你【綽號『阿狗』有沒有找你,跟你索討土方 工程保護費或是角頭零用錢,你有沒有付?】你回答【我們土方還沒進場,工地現場主任有告訴我們說他們已經來三次了,工地有紀錄,第一次是2月27日,第二次3月2 日,第三次是在3月3日,因為我都沒有回覆他們電話,所以3月3日綽號『阿狗』的男子直接打電話給我,堅持要我支付保護費給在 地角頭零用錢,語帶恐嚇意圖,我沒支付,我就報案。】你當時於警詢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問:有無這些事?)有」、「(《提示他卷一第59頁警詢筆錄》問:在同頁最下方 ,警察有問你【除了『小陳』,還有沒有人來索討工程?】, 你說【還有個叫『阿傑』的,他說他是東三實業公司的人】, 是否有此事?)有,有這件事情」、「(陳明傑問:我哪時候有說過我是華西街幫的?)沒有,因為那是名片上面的,他們就放名片而已。(陳明傑問:我相信現場轉述的人也是說我是去要工作的,我從來沒有說過我是在地的,要拿保護費?)員工是說有在地的人來講說叫我們出面喬一下,就這樣而已」、「(問:你都是聽工地員工轉述,你有無做什麼核對動作?還是單憑你員工轉述,你就跑來報案?)有核對監視器。(問:員工有無害怕?)有,當然會害怕」等語(本院卷一第366-374頁)。綜上,由賴有慶的歷次證述內容 ,可知在陳志鴻、藍世正等人於如附表一編號7至10所示時 間駕車至「臥龍街工地」或以電話聯繫之前,即有東三公司「小陳」前來「臥龍街工地」發放東三公司的名片,在陳志鴻等人於如附表一編號7至10所示時間駕車至「臥龍街工地 」時,賴有慶並未在場,不知陳志鴻等人有無交付或發放名片,其後於如附表一編號9、10所示時間確有二度接到「阿 狗」的來電。 ㈤蔡宗翰證述陳明傑曾於109年8至9月間某3日,3度前往「臥龍 街工地」發放東三公司名片之情,已經提出與所述相符的名片為證,而陳明傑亦不否認確實有前往「臥龍街工地」發放東三公司名片之事。又李賢鼎、賴有慶對於陳志鴻、藍世正於如附表一編號7至10所示時間,駕車前來「臥龍街工地」 或透過電話,自稱是綽號「黑印度」男子的小弟,假索討工作之名,實則是要保護費的證詞,也互核一致。又門號0000000000手機確實是陳志鴻持有使用之情,這有該門號的通訊監察譯文、上網歷程紀錄等件在卷可證(他卷四第729-731 、765頁);門號0000000000手機由藍世正持有使用,藍世 正曾於110年2月16日、3月3日撥打電話到達永公司總機,李賢鼎、賴有慶曾於110年3月3日接獲藍世正來電等情,這有 通訊監察譯文(他卷一第453-454頁)、通聯紀錄(他卷四 第751-755頁)在卷可佐。另車號0000-00自小客車登記在王紀翔之子王偉藼的名下,110年2月27日王紀翔向王偉藼借用該車駕駛之情,已經王偉藼於偵訊時證述屬實(他卷二第291頁),並有車籍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證(他卷一第97頁) 。再者,110年2月27日陳志鴻、王紀翔駕車號0000-00自小 客車出現在「臥龍街工地」之情,也有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證(他卷一第477-478頁),並為陳志鴻、王紀翔所不爭 執。何況陳志鴻與藍世正2人雖然跟陳明傑素不相識,卻與 「黑印度」互動頻繁等情,已如前述(參、一);王紀翔於偵訊時亦供稱:「陳志鴻當天就說他是大安庄」、「大安庄就是角頭的意思」等語(他卷二第40頁)。綜上,可知陳明傑於109年8至9月間某3日,3度前往「臥龍街工地」發放東 三公司名片,並自稱「在地的」、「華西街幫」等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而強索工作;藍世正與陳志鴻多次前往「臥龍街工地」或透過電話,自稱「在地的」、「大安庄的」、「『黑印度』的小弟」等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而強索工作,亦即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其後因承辦員警已介入偵辦,他們的強制行為才未發生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的結果。是以,依照檢察官所提證據,可證明陳明傑與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陳志鴻與藍世正分別共同就「臥龍街工地」所為,確實都有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的犯行;但並無證據證明陳明傑與陳志鴻、藍世正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亦無法證明陳志鴻、藍世正前往「臥龍街工地」時,有發放或交付東三公司名片。 ㈥藍世正雖供稱他是因為前妻在臥龍街工地做清潔,才去該工地;陳志鴻雖辯稱:藍世正說他老婆在臥龍街工地做事,我一時沒工作,藍世正叫我過去工地留電話,對方會聯絡,因為對方沒打電話過來,才去第二次云云。惟查,李賢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們臥龍街的工地是否有一位陳芳玉負責清潔打掃?)我們工地沒有。(問:藍世正說他去臥龍街工地是因為他前妻陳芳玉曾在那邊做清潔打掃?)她是在我們公司其他工地做清潔的。(問:當時那3位去找你的 人有無提到這件事情?)沒有。(問:2月27日、3月2日、3月3日有人去找你的時候,不是在談他前妻清潔工作的事情 ?)沒有提到這件事情」等語(本院卷一第395-396頁), 而藍世正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對於證人證詞沒有意見。我前妻是在證人的另一個公司上班」等語(本院卷一第396 頁),可知藍世正、陳志鴻上述的辯解並不可採。 ㈦陳志鴻於警詢、偵訊時雖供稱第一次前往「臥龍街工地」時,是王紀翔跟工地主任說我們是「大安庄」的,請找能夠作主的人跟我們聯繫,然後留我的手機給工地負責人云云(他卷二第72、111頁)。惟查,藍世正綽號「阿狗」,是「大 安庄」的,陳志鴻與藍世正彼此認識約20年,住家也在附近,陳志鴻、王紀翔之所以於110年2月27日去「臥龍街工地」,起因於藍世正要陳志鴻去找該工地負責人,藍世正並沒有要王紀翔也去,但因為陳志鴻沒有交通工具而王紀翔有車,陳志鴻才找王紀翔開車一起去,並留下自己的手機門號,第二次也是藍世正找陳志鴻一起去該工地,後來對方有撥電話並留下一支手機門號,陳志鴻即將該門號告知藍世正等情,已經陳志鴻於警詢時供述屬實(他卷二第72-77、111-112頁);而藍世正於偵訊時亦供稱:我跟陳志鴻是認識10幾年的朋友,也認識王紀翔,但跟他不熟,他是陳志鴻的朋友,王紀翔曾開車載陳志鴻、藍世正去「臥龍街工地」等語(他卷二第373-374頁)。由陳志鴻、藍世正上述的供詞可知,藍 世正與王紀翔並不熟,指示陳志鴻去「臥龍街工地」者是藍世正,則向「臥龍街工地」現場人員供稱自己是「大安庄」的、「在地的」或、「『黑印度』的小弟」等內容的人,較有 可能會是陳志鴻,而非王紀翔。何況李賢鼎於警詢、偵訊時一再供稱:110年2月27日10時30分左右有2個人駕車前來「 臥龍街工地」,其中一位自稱為「在地人」、「東三公司的小陳」,他留下0000000000號手機號碼等情,已如前述;李賢鼎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問:對方如何稱呼自己?)我只記得有一個說他是叫『小陳』,給我電話,請我們公司跟 他聯絡。(問:他有無跟你提到他是『在地的』,東三公司的 『小陳』?)我印象中有說是『在地的』,我不知道有沒有提到 東三公司…」等語(本院卷一第393頁);0000000000號手機 確實由陳志鴻持有使用之情,亦已如前述。綜上,由前述李賢鼎的證詞及陳志鴻、藍世正的供詞,可知於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時間,向「臥龍街工地」在場人員講述「案發過程」欄所示內容之人,較有可能是陳志鴻而非王紀翔。是以,陳志鴻這部分的供述,並不可採。 ㈧陳明傑雖辯稱:本案是承辦員警施富山所捏造的,因為他不僅跟賴有慶等人是好友,他的博士論文還有感謝詞,而且施富山在逮捕我之前還替他們打電話給我,叫我不要再去工地要工作云云。惟查,施富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為何會查辦本案?)被害人報案,我們依法偵查。(問:最早是哪一位被害人?)要看筆錄,因為有順序」、「(問:你在偵辦本案之前是否認識賴有慶?)就是他們之前是同一個案件,所以都認識,一樣是那個案件,賴有慶跟張啟城是前面一個案子,因為他們都做土方,都被恐嚇,因為我那時候有幫他們查獲犯嫌,檢察官也是有起訴,所以他這次又被恐嚇,他們又回來找我。(問:陳明傑以書狀表示你跟賴有慶、張啟城是相識多年的知心好友,你都利用職權幫他們圍事,有無此事?)沒有,我是依法偵辦」、「(《提示博士論文謝誌》問:這是否是你的論文謝誌?)是,這是我寫的論文。(問:你謝誌感謝很多人,你是按照行業別來分別區分感謝嗎?)是。(問:你在第4頁有提到,在你就學期間給 你支持鼓勵的,警察大學的老師、一些地檢署檢察官、律師,除了這些可以看出頭銜之外的,卓明宗、林宗正、林維仁、張加琳、張啟城等等,這個『張啟城』就是本案的告訴人張 啟城嗎?)是。(問:為何會特別感謝張啟城?)因為他們都是鼓勵我完成博士論文,所以我很感謝他們的鼓勵。(問:張啟城有無特別給你什麼?)沒有,沒有對價關係」等語(本院卷二第38-41頁)。又本件最早報案者是陳正宜,時 間在110年1月13日,賴有慶、張啟城報案時間則分別遲至110年3月21日、110年8月23日等情,這有調查筆錄在卷可證(他卷一第15、57、277頁)。綜上,由前述報案時序及如附 表一所示犯罪時間,可知當陳明傑等人於109年12月底前往 「青田街工地」索取保護費後,承辦員警即因陳正宜報案而開始偵辦本案,承辦員警施富山並非因與賴有慶、張啟城有私誼而主動介入;何況施富山與賴有慶、張啟城之間的私誼關係,亦非執法者所負的法定迴避事由。是以,陳明傑這部分的辯解,亦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由前述證人證詞、陳明傑等4人的供稱及相關書 證,足以佐證陳明傑等4人確實有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共同 犯暗示為犯罪組織之成員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遂犯行,陳明傑等4人所辯顯然都是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以, 本件事證明確,陳明傑等4人的犯行可以認定,都應予以依 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被告成立的罪名: ㈠本院審核後,認定陳明傑、陳毅顥2人就事實欄壹所為,都是 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8項、第7項的暗示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遂罪。陳明傑與如附表一編號1所 示姓名年籍不詳人士,以及陳明傑、陳毅顥與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的姓名年籍不詳人士,就上述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都應論以共同正犯。陳明傑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 行、陳明傑與陳毅顥2人就如附表一編號2-5及11所示犯行,分別是於密切接近的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的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於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的接續施行,各應論以接續犯 一罪。陳明傑先後就「臥龍街工地」、「青田街工地」分別犯暗示為犯罪組織之成員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遂罪,時間不同、被害人有別,應予以分論併罰。 ㈡本院審核後,認定藍世正、陳志鴻2人就事實欄貳所為,都是 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8項、第7項的暗示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遂罪。藍世正、陳志鴻就上述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藍世正、陳志鴻就 如附表一編號6-10所示犯行,是於密切接近的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的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於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的 接續施行,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㈢陳明傑等4人雖已著手暗示為犯罪組織之成員而使人行無義務 之事,因「青田街工地」主任陳正宜等人報警處理而未能收得保護費,犯罪即屬未遂,所生損害當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均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二、量刑: 有關於被告犯行的量刑,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參酌刑法第57條、第58條等規定,主要可資審酌者如下: ㈠陳明傑國中畢業,自稱從事過餐廳、汽車美容等產業,家境普通,與現任配偶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曾犯強盜、脫逃、 傷害、毒品、妨害自由等罪,素行不佳;長期扮演角頭等角色,恃此為生,未經東三公司負責人曾錦盈同意,列印東三公司名片,自行或要求陳毅顥、姓名年籍不詳人士前往各工地發放,以「索討工作」名義,強索工地保護費,如建商遲未聯繫、回應或拒絕給付,即再度致電或前往該工地現場關切,以此方式傳達欲致工程進度延宕;所為不僅使各工地承辦人員擔心工程延宕,並因此使財產及商譽受影響;犯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未能坦承犯行,視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而前往各工地索討工作乃正常之舉,並誣指承辦員警替建商、土方承包商圍事,顯非刑事被告防禦權的適當行使,法敵對意識強烈。 ㈡陳毅顥高職肄業,自稱從事過餐飲業,家境普通,未婚;曾有妨害自由的犯罪紀錄,素行並非良好;與陳明傑是結識多年的朋友,應陳明傑的要求,一同前往工地發放東三公司名片,並以「索討工作」名義,強索工地保護費;所為不僅使各工地承辦人員擔心工程延宕,並因此使財產及商譽受影響;犯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未能坦承犯行,尚難稱有悔意。 ㈢藍世正國中畢業,自稱從事過印刷工作,家境貧寒、離婚、沒有需要扶養之人;曾有妨害自由、傷害、贓物及毒品的犯罪紀錄,素行並非良好;因與「黑印度」的角頭熟識,多次前往「臥龍街工地」或透過電話,自稱「在地的」、「大安庄的」、「『黑印度』的小弟」等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而索取 保護費;所為不僅使各工地承辦人員擔心工程延宕,並因此使財產及商譽受影響;犯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未能坦承犯行,尚難稱有悔意。 ㈣陳志鴻國中肄業,自稱從事過鐵工、家境貧寒離婚、沒有需要扶養的人;曾有妨害兵役、毒品、偽造文書及湮滅證據的犯罪紀錄,素行並非良好;因與「黑印度」的角頭熟識,受藍世正指示,2次前往「臥龍街工地」,自稱「在地的」、 「大安庄的」、「『黑印度』的小弟」等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 而索取保護費;所為不僅使各工地承辦人員擔心工程延宕,並因此使財產及商譽受影響;犯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未能坦承犯行,尚難稱有悔意。 ㈤綜上所述,本院審酌以上各項事由及其他一切情狀,就陳明傑等4人涉犯本件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 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三、應執行之刑: ㈠宣告刑與應執行刑有別,其應裁量事項論理上應有不同。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的社會功能。法院於決定應執行之刑的宣告時,並不是在法定範圍之內可以任意裁量,而應注意從行為人所犯數罪中反映的人格特性,以及考量刑法目的與相關的刑事政策,妥為宣告。也就是說,法院於定應執行刑的宣告時,應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有犯行的整體關係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應權衡行為人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行為人就整體事件的責任輕重,在量刑權的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予以整體評判。 ㈡本院斟酌陳明傑所有犯行的整體關係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如:所犯2罪都是為強索保護費,而以發放東三 公司名片方式、索討工作為名,犯罪時間交疊、地點接近,雖然侵害的法益並非同一人,但他在2次犯行的角色分工、 類型、行為態樣、犯罪動機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顯然較高),並權衡他犯2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行為人就 整體事件的責任輕重,暨各罪的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的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等情事為整體非難評價,應就他所犯各罪,定應執行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 伍、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檢察官起訴意旨另以: 陳明傑等4人共同基於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藉以使他人為 無義務之事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的犯意聯絡,先由陳明傑未經東三公司代表人曾錦盈的同意,偽造東三公司的名片作為掩護,據以對臺北市內的建商就其建築工地收取保護費。收取方式為先由陳明傑指示陳毅顥、藍世正、陳志鴻前往大安區各工地現場遞送東三公司的名片,以此方式行使前述偽造的名片,足生損害於東三公司對名片內資料管理之正確性。綜上,檢察官認為陳明傑等4人這部分所為,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經查: ㈠在紙上或物品上的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的證明者,關於偽造文書之罪固應以文書論;但名片僅有表明其為何人的作用,並不足為法律上一定用意的證明,即不足以證明持名片者確為名片上所載姓名的本人,不能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責(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94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所謂「文書」,須以文字或符號,定著於有體物,而表示一定的意思、觀念或用意,具有相當的存續性,且屬法律上或社會生活上有關係的事項者,始足當之;如僅單純表示文書製作人的人格,而未表示一定的內容者,即難認屬於該法條所保護的文書(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128號判決參照)。是以,由前述最高法院的一貫見解,可知行為人未經名義人許可,而印製名片且加以持有使用,並不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㈡依照檢察官所提證據,並無法證明陳明傑、陳毅顥與陳志鴻、藍世正2人彼此相識,亦無證據證明陳志鴻、藍世正2人與陳明傑、陳毅顥就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8項、第7項的暗 示為犯罪組織之成員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遂罪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更無法證明陳志鴻、藍世正2人正前往「臥龍 街工地」時,有發放或交付東三公司名片等情,均已如前述。亦即,陳志鴻、藍世正2人因為與大安區(庄)角頭「黑 印度」互動頻繁,2人向「臥龍街工地」索討保護費的相關 訊息有高度可能是來自綽號「黑印度」的角頭,而與陳明傑、陳毅顥無關。以上乃有關於陳明傑等4人彼此是否認識、 就所犯暗示為犯罪組織之成員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遂罪有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的基本事實,應先予以敘明。 ㈢陳明傑所列印並交付蔡宗翰等人的東三公司名片(他卷一第4 5頁),雖有明載「東三實業有限公司」、「營造工程承攬 」、「統編:00000000」、「東三」、「0000000000」、「0000000000」等字樣,卻未表示一定的內容,依照上述說明所示,並非刑法上偽造文書罪所保護的文書,自難以刑法上偽造文書罪相繩。是以,依照罪刑法定原則,本應就陳明傑等4人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諭知無罪判決,但因檢察 官認為這部分如構成犯罪,與前述認定陳明傑等4人有罪部 分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關係,爰不另為無罪的諭知。 陸、無罪部分: 一、檢察官起訴意旨略以: 王紀翔與陳明傑等4人共同基於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藉以使 他人為無義務之事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的犯意聯絡,先推由陳明傑未經東三公司代表人曾錦盈的同意,偽造東三公司的名片作為掩護,藉以對臺北市內的建商就其建築工地收取保護費,再由陳明傑指示王紀翔等人前往各工地現場遞送東三公司的名片,足生損害於東三公司對名片內資料管理的正確性,並同時以「在地人」的自稱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其中王紀翔於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時間,與陳志鴻、藍世正前往「臥龍街工地」,以此方式傳達欲致工程進度延宕,而使建商財產及商譽受影響的惡害。綜上,檢察官認為王紀翔所為,分別是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8項、第7項的暗示為犯罪 組織之成員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遂罪,以及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同法第301條第1項亦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是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的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的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的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的實質舉證責任。如果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為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的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的諭知,方符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理念,乃人權的保障,亦即「寧願縱放100個有罪的人,也不要 濫殺無辜的1人」,這與過去專制社會為維護統治者(皇帝 、獨裁者)的利益,「寧願錯殺100個無罪的人,也不要縱 放無辜的1人」的作法,實有天壤之別,也凸顯出現代立憲 主義國家保障人權之真諦。其原因在於刑罰可以拘束人身自由,將人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是剝奪生命的死刑,由於其制裁效果的嚴厲性,應作為最後制裁手段性,非有必要,實不應輕易動用刑事制裁手段。畢竟良心譴責、輿論審判、科以民事或行政的法律責任,都是處罰的手段之一,只有在罪證明確且符合法律所定犯罪構成要件的情況下,才應處以嚴厲的刑罰。無罪推定原則彰顯的正是「誤判無辜」與「開釋有罪」的價值取捨,是人類社會長期審判經驗下的智慧結晶,乃不得不然的法治作法。 三、王紀翔的辯解: 我跟陳志鴻是朋友,跟藍世正不認識。當初我帶陳志鴻去馬祖工作,回到臺灣後,陳志鴻向我表示綽號「阿狗」的藍世正妻子在「臥龍街工地」做清潔工,他想要去找工作,但沒有車怕不好看,所以請我開車載他去,我才會跟小孩借車。110年2月27日駕車抵達後,陳志鴻在現場自稱「大安小陳」,並留下自己的聯繫方式,表示以後有疑難雜症都可以找他幫忙,但陳志鴻跟我都沒有遞送名片,我也未聽過東三公司。其後,陳志鴻向我表示並未接獲對方聯繫,我才會於110 年3月2日駕車載陳志鴻與藍世正再度前往該工地。我二次到工地原則上都待在車上,他們下車談什麼我並不曉得,第二次他們回來才告訴我事情經過,後來3月8日我就去馬祖,都沒有再跟他們聯繫。 四、檢察官所提事證並不足以證明王紀翔涉有犯罪的理由: 陳志鴻與藍世正彼此認識約20年,住家也在附近,王紀翔與藍世正彼此並非熟識,陳志鴻、王紀翔之所以於110年2月27日去「臥龍街工地」,起因於藍世正要陳志鴻去找該工地負責人,藍世正並沒有要王紀翔也去,但因為陳志鴻沒有交通工具而王紀翔有車,陳志鴻才找王紀翔開車一起去,並留下自己的手機門號,依照李賢鼎的證詞及陳志鴻、藍世正的供詞,可知於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時間,向「臥龍街工地」在場人員講述「案發過程」欄所示內容之人,較有可能是陳志鴻而非王紀翔等情,均已如前述(參、三、㈦)。王紀翔既然與藍世正並非熟識,且王紀翔是臨時受陳志鴻之託,才向兒子王偉藼借車而駕車搭載陳志鴻前去「臥龍街工地」,則王紀翔是否涉有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犯行,即有疑義。何況依照李賢鼎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的證述,向他自稱為「在地人」、「東三公司的小陳」之人,應是陳志鴻而非王紀翔等情,亦已如前述。是以,王紀翔既然是受陳志鴻之託,才二度駕車搭載陳志鴻、藍世正前去「臥龍街工地」,且無證據證明他有任何暗示為犯罪組織之成員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的相關言行,自不能因此遽謂王紀翔與陳志鴻、藍世正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五、結論: 王紀翔雖然有於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時間,二度駕車搭載陳志鴻、藍世正前去「臥龍街工地」,但沒有證據證明王紀翔有在場遞送東三公司的名片,並自稱「在地的」、「大安庄的」、「『黑印度』的小弟」等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的言行 ,亦即檢察官所提出的各項證據資料,無論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並無法證明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懷疑存在的程度,可資認定王紀翔有暗示為犯罪組織之成員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遂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是以,本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經逐一剖析,參互審酌,尚無從獲得王紀翔有罪的心證,參照前述法律規定及說明所示(陸、二),應諭知王紀翔無罪,以示慎斷。 柒、適用的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本件經檢察官王文成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楊淑芬到庭實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趙書郁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 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案發時間 案發地點 在場 被告 案發過程 1 109年8至9月間某3日 臥龍街工地 陳明傑 不詳人士 陳明傑3度前往「臥龍街工地」發放東三公司名片,並以「在地人」的自稱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要求現場工地主任轉達土方承包商與他聯繫,要索討土方工程及派員施工。 2 109年12月10日 青田街工地 陳明傑 陳毅顥 陳明傑率陳毅顥3度駕車前往「青田街工地」發放東三公司名片,並以「在地人」的自稱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要求現場工地主任轉達土方承包商與其聯繫,要索討土方工程及派員施工。 3 110年1月5日11時許 4 110年1月5日13時許 5 110年1月25日15時許 陳明傑 不詳人士 陳明傑再次前往左列工地,要求土方承包商與其聯繫。 6 110年2月16日10時45分許 不詳地點 藍世正 藍世正撥打達永公司總機電話,索討土方業者的聯繫方式。 7 110年2月27日10時30分許 臥龍街工地 陳志鴻 王紀翔 陳志鴻搭乘不知情的王紀翔所駕自小客車前往「臥龍街工地」,陳志鴻自稱為東三公司的「小陳」,並以「在地人」的自稱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要求現場工地主任轉達土方承包商與其聯繫,要索討土方工程及派員施工。 8 110年3月2日12時許 藍世正 陳志鴻 王紀翔 藍世正、陳志鴻搭乘不知情的王紀翔所駕自小客車,再次前往「臥龍街工地」,並對現場人士稱「不要不把他們放在眼裡」,要求盡速轉達土方承包商與其聯繫。 9 110年3月3日15時9分許 不詳地點 藍世正 藍世正撥打達永公司工地主任李賢鼎的行動電話,要求土方業者盡速與他聯繫。 10 110年3月3日17時32分許 不詳地點 藍世正 藍世正撥打達永公司合作土方業者賴有慶的行動電話,表示受東三公司綽號「小陳」之人所託,對他索取保護費。 11 110年8月12日13時9分許 不詳地點 陳明傑 潤弘公司工地主任陳正宜因不堪東三公司不斷派員前往工地騷擾,遂指示土方承包商張啟城回電給東三公司公機,陳明傑接獲聯繫後,仍欲索討工作,但張啟城堅稱無工作可提供東三公司施作,陳明傑竟對他表示「大家都內行的啦」等語,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迫使土方承包商為給予保護費此一無義務之事。 附表二:0000000000號(A)與0000000000號(B)對話譯文 編號 開始 時間 結束 時間 通話內容 卷證所在 1 110/07 /17下午03:57 110/07 /17下午04:01 A:喂。 B:喂,阿足喔。 A:你誰? B:我阿宏。 A:哪一個阿宏? B:五分街這個阿宏。 A:兄仔,怎樣? B:你是不是有請人去那個地方放名片?基隆路。 A:基隆路哪一塊。 B:橋下那一塊,很小塊的那一塊。 A:過基隆路我們就沒有過去那邊放了,我問看看。 B:東三啊。 (A對第三人說:你們有去基隆路那邊給人家放名片嗎?) A:你說一塊柯達那個嗎? B:一塊柯達。 A:柯達飯店那一塊喔。 B:柯達飯店。 A:你說基隆路那一塊是? B:對。很小塊,在橋下。 A:小塊的? B:對啊。 A:他們本來要去臥龍街丟名片,那一塊叫什麼? B:臥龍街。 A:那小塊地原本是什麼? (A問第三人) B:對啊,臥龍街那一塊。 (A問第三人:那一小塊地原本是什麼啦,巷子裡那一塊叫什麼啦?) A:「敦南琴郎」。 B:對啦。 A:「敦南琴郎」,是還沒過基隆路這邊耶。 B:對啊。 A:你說的那一塊是斜對面那一塊啦。 B:對啊,小塊的,過橋過去,在臥龍街啊。 A:他們放錯塊了,他們要去放「敦南琴郎」那塊才對。 B:喔,他們放錯塊了。 A:對啦。 B:那一塊我大哥已經拿走了。 A:我會跟他們講,他們要去「敦南琴郎」,他們可能放錯地方了。你們工地斜對面有一塊小的「敦南琴郎」在裡面。 B:過橋過去。 A:過橋斜對面啦,也是臥龍街啦。 B:對啊。 A:你們那邊是靠六張犁那邊的。 B:對啊。 A:他們原本是要去放和平西路臥龍街這邊的。放錯。 B:放錯塊。 A:我有跟他們講。 B:好啊,最近好嗎? A:就這樣啊,還可以。就平安就好,那小姐也不能做。 B:我知道啊。 A:再麻煩你跟大哥講一下,年輕人放錯塊。 B:好啊。 A:我剛問他們,他們說原本要去「敦南琴郎」,他交代年輕人,我交代他,他又交代一個年輕人,結果那個年輕人就放錯塊,去放到斜對面那一塊。 B:喔,這樣我了解。 A:好,你跟大哥講一下。 B:好啊,那塊你們就不要再過去了。 A:不會,他們不會再去了,我有跟他們講,跟他們交代過基隆路就不要去。但是他忘記交代那個年輕人。 B:喔。 A:原本他是叫他去放斜對面那一塊「敦南琴郎」,就是你們工地的斜對面啦。臥龍街靠近和平西路這邊的。 B:和平西路那邊。 A:對啊。 B:好啊。 A:和平東路這邊啦。 B:和平東路那邊。 A:對,那個年輕人搞錯,結果放錯塊放到靠近六張犁臥龍街那一塊。 B:喔,這樣我了解,我在跟我大哥講一下。 A:麻煩你跟大哥講一下。 B:等疫情過後,找一天出來吃飯。 A:對啊,出來吃飯。 B:這支是我的電話。 A:好,保持聯繫,掰掰。 B:不然先這樣。 他卷四第664-666頁 2 110/07 /17下午04:09 110/07 /17下午04:13 B:喂,阿足喔。 A:宏兄,我請教一下,你跟「瘋狗偉」有認識嗎? B:「瘋狗偉」有熟,但無來往。 A:沒交集就對了。 B:對啊。 A:他也是我公司一個分會的。他都在幹嘛呢? B:他喔,應該都有在弄,大部分都在弄賭這個部分。 A:弄賭喔。 B:最近可能有在弄一些工程。 A:弄工程,那他在你們那邊也有在弄喔。 B:我們這邊沒有啦,怎麼可能。 A:前幾天有間建設公司在基隆路那邊有塊工地。我去跟他們講,他們裝皮皮,我「肚爛」就送一瓶酒去給他們採購的,寫說:「採購大哥你好,你那天一句走到哪裡,都要跟人家處理,這句話讓我覺得你很正氣啦,東三實業敬上,請保重身體」,到後來他馬上回應,馬上請「瘋狗偉」打給「小阿宏」,我公司的小阿宏,弘仁會這個。 B:嗯。 A:小阿宏跟我講的意思是說,阿偉的朋友拿去做了,我就跟他講沒關係啊,你小阿宏來講了,我看你面子,該怎麼處理大家講一講就好了。結果都沒有回應。 B:嗯。 A:沒回應,我們就一直去工地,換去找工地主任,說有一個「瘋狗偉」要打給我都沒有,現在是怎樣呢?他說我不認識喔?我說我不認識,我怎會認識。我就跟他說,「瘋狗偉」是信義區的人不是大安區的人,請你搞清楚狀況。採購還交代會計說,你們有什麼事情找「瘋狗偉」,不要跟我們講,我們是同一個圈子的人。 B:哈哈。 A:我已經給你面子了,好像在給我漏氣,怎對? B:我聽得懂。 A:他們都沒有回應,我就一直跑到工地給他們「洗臉」,請「瘋狗偉」打來。我們不認他,他說要打來也沒打。我就跳過這一段,他有打給小阿宏,我就不承認有這一段,對不對,我顧你面子,結果去建設公司給我洗臉這樣怎麼對。這樣以後要怎麼做事情。 B:嗯。 A:對啊,都沒有一個回應,我才想說他到底在做什麼?那沒回應對我來說有二種可能,一種是錢拿走了花光了,一種是認為說大家都是同公司的,裝皮皮的。我也不知道。這是我自己想的。 B:了解。 A:他在你們那邊都是在搞賭場嗎? B:他都是在松山啊。他算是松山那邊的人啊。 A:喔。 B:對啊,算松山那邊的人。 A:這樣我知道,我有問小阿宏,為什麼「瘋狗偉」到現在都沒消沒息的。確定是他做的,該處理就要處理。問題點不知道他在拖什麼?這事情就講一講,有必要拖下去嗎?要拖到挖完,大家不承認這一條嗎?事情又來了。 B:哈哈。 A:我覺得跟這些人處裡事情很麻煩,不知道在說什麼?好啦,謝謝啦。 B:我聽得懂。 A:有空我們在出來一起吃個飯。 B:對啊,等疫情過後。 A:好啊。 B:你公司還有在開嗎? A:有啊。因為我今天休息,公司一樣有開,在環河南路廣州街口,你有過來萬華在過來泡茶。 B:好啊,我有過來萬華,再打給你。 A:好,掰掰,再麻煩你跟大哥講一下,是年輕人放錯了。 B:好。 A:兄仔,掰掰。 他卷四第667-668頁 附表三:0000000000號(A)的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通話對象 開始 時間 結束 時間 通話內容 卷證所在 1 000000000(德運公司總機,以下簡稱B) 110/07 /13下午03:55 110/07 /13下午03:58 德運公司電話語音:德運建設你好,本公司分機號碼改為3碼,請在原分機號碼前加1,請按分機號碼或按0,由專人為你服務謝謝! A:喂。 (德運公司電話語音:請稍後 B(總機小姐):德運建設你好。 A:麻煩你幫我轉採購,謝謝! B:採購現在不在,你哪裡找他? A:東三實業。 B:東三實業…嘿。 A:請他通知土方的跟我們公司聯絡一下。你有跟他講了嗎? B:我有跟他說了,然後他說我們現場有請你找一位「瘋狗偉」。 A:我不知道耶! B:對啊,他這樣子讓我轉告你,就是我們現場有請「瘋狗偉」處理了,反正就是麻煩你去找「瘋狗偉」這樣。 A:沒有,你請他叫「瘋狗偉」來找我。 B:我們又不認識「瘋狗偉」,哈哈。 A:我也不認識「瘋狗偉」啊。 B:你們都是業內人啊。 A:你請他叫「瘋狗偉」來找我。OK啦,謝謝啦,拜託了。 B:我們真的不認識他。 A:我也不認識他啊。 B:不好意思,我們採購就這樣說,麻煩你去找「瘋狗偉」。 A:那你幫我轉告採購,他如果覺得「瘋狗偉」很準的話,哪有人這樣的,對不對。 B:不好意思。 A:丟出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B:就是我們已經交給我們廠商,然後我們廠商說麻煩你去找「瘋狗偉」這樣子。 A:你聽不懂我的意思,我就是不要跟「瘋狗偉」連絡上啊。 B:嘿。 A:我知道你是好意,但是不可以這樣講話,這樣子我覺得很怪。 B:很怪? A:沒有,我沒有惡意。 B:我們也沒有惡意啦,只是他也不認識,我們也不認識「瘋狗偉」。 A:對啊,那我怎麼跟他聯絡? B:你們是同一個圈子的,應該比較好找。哈哈哈。 A:好啦,你幫我跟採購講一下啦。 B:那要講什麼? A:就一樣請他叫「瘋狗偉」跟我們聯絡。 B:好。 A:謝謝啦。 B:好,掰掰。 A:你最好了啦。 他卷四第695-696頁 2 0000000000洪啟禎 110/07 /13下午05:11 110/07 /13下午05:13 A:喂。 B:東三嗎? A:對對對,你哪裡? B:你好,我火雞。 A:火雞? B:你今天有到我們大安國中的工地嗎? A:對對對。 B:我是「太保」兄這邊。 A:誰? B:「太保」。 A:誰是「太保」?我不知道。 B:「太保」就是「鐵董」的小弟。 A:「太保」是「鐵董」的小弟仔? B:對,我「太保」兄這邊。 A:喔,我當地的。 B:對,董仔,這算公共工程啦,其實我們到哪邊做,我們都會跟地方的講。 A:對對對。看怎樣出來聊天一下。 B:因為之前… A:我跟「志文」(音譯)也都是自己人。 B:跟「志文」我知道啦,因為我知道你們都在公館那邊啊。 A:沒關係,我們都可以聊天的,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 B:我聽得懂。 A:你說你是「鐵霸」兄... B:我是「太保」兄。 A:都是自己的人,對啊。 B:我跟你講啦。 A:電話中不要講太多,還是我們約一天見面。 B:ㄟ,好啊。 A:看你什麼時候方便,你在打給我。 B:好。 A:沒事,掰掰。 他卷四第696頁 3 0000000000謝東峯 110/07 /17上午09:44 110/07 /17上午09:47 B:喂,你好,找東三。 A:借問一下,你哪裡? B:我姓謝,我之前做復興南根基那裡的。 A:我們曾經交流過,你說你叫什麼。 B:我姓謝,我威博的朋友。 A:喔,我知道。 B:喂,東三,很久沒見。 A:什麼事情? B:復興南,根基那一塊。 A:根基那一塊。 B:根基隔壁不是有一塊做公共工程,停車場的。 A:對對對。 B:那一塊是我朋友永竣簽的,有跟工會理事長小胖合夥。那一塊有請我幫忙,我剛有打給威博,那個部分因為是公家的,不是民間的,看東三這邊的想法是怎樣?因為大家都認識。 A:沒關係,這大家都可以講得,不然我們約個時間見面聊天一下。 B:先跟你報告一下,現在他們剛好要做連續壁。 A:對。 B:那都是自己朋友,他請我幫忙,不然看下禮拜哪一天比較有空的時候,我們見面聊天。 A:好。 B:看你的想法怎樣?大家都認識。 A:好。 B:因為我剛剛問威博,他說你最近都在南部。 A:我東三兄都在南部,都我在處理,威博兄就知道了。 B:請教你一下,你是誰?阿傑喔。 A:電話中我們不方便講,因為…那是因為你我才老實跟你講,就是你之前來公司曾經看過我。 B:喔,這樣我知道啦。 A:對對對。 B:這樣跟你報告一下。 A:沒關係,大哥你看下禮拜哪天比較有空你打來,我們就見個面聊天一下。 B:這樣跟你報告一下,之前我們工會理事長小胖,威博也知道。 A:我知道,都可以聊天的。我們又不是沒交流過。 B:對,大家都可以長期合作。我之前有講,要開挖的時候要打個招呼。 A:好。 B:到時候看你怎樣。 A:下禮拜等你電話,見面再講。 B:好,謝謝。 他卷四第697-698頁 4 同上 110/07 /17上午09:48 110/07 /17上午09:50 A:喂。 B:大仔,你好。 A:謝大哥,再麻煩你跟你朋友確認一下米數,到時候那天在來一起聊天,你聽的懂我的意思嗎? B:我知道,我了解,一句話。 A:因為我跟威博兄也是這樣,就是米數照實報,大家都好講,你聽的懂我的意思嗎? B:對啦,要實在。 A:包括連續壁都一樣報下去。 B:因為那一塊主要是公共工程。 A:我知道。 B:我到時候再問我朋友,看數量多少? A:好。 B:我們在見面聊。 A:好。 B:好。 A:掰掰,謝謝! 他卷四第698頁 5 同上 110/07 /20下午02:25 110/07 /20下午02:26 A:喂。 B:還是我們約在工地碰面,我工地在塔悠路這邊,還是約在工地門口聊天一下,今天先聊天嘛。 A:好啊。你在工地嗎? B:你來得及嗎?3點半。 A:3點半,好。 B:現在2點多嘛,我們先聊天,看你的想法。我在看怎樣,好嗎? A:好。 B:見面再聊,我3點半從塔悠路這邊過去。 A:好。 他卷四第699頁 6 同上 110/07 /23上午10:41 110/07 /23上午10:43 B:喂。 A:大哥,謝謝喔。 B:不會啦,大家老朋友了。 A:你有什麼事,大家在保持聯繫。 B:好,沒問題。 A:你有遇到什麼問題,不是在大安區也可以打電話跟我講。 B:好啊。 A:大哥,你的事情就是我的事情。 B:大家配合本來就是有算在內這樣。大家第一次配合。 A:我的意思就是說,就算沒有利益關係也沒關係,你一樣可以打給我,如果有遇到什麼問題。 B:不會,大家老朋友了。 A:小弟我可以幫你忙。 B:不要這樣講,不會啦,這本來就是大家互相啦。 A:對,大哥謝謝! B:到時候那邊如果還有其他工地,我再跟你講。 A:好。 B:我都有預算在,價格差的話,我也會坦白跟你講。 A:好。 B:這樣才會長長久久。 A:好。 B:OK。 他卷四第701頁 7 0000000000張啟城 110/08 /12下午01:09 110/08 /12下午01:17 A:喂。 B:老闆你好,我是青田街做土方的。 A:嗯。 B:我青田街做土方的,我這邊公司因為你一直來,請我打電話給你,說你一直來。 A:沒有啦,這沒有惡意啦。 B:沒惡意! A:是討工作,你當他要跟你拿錢,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 B:喔。 A:沒有人要給你拿那個啦。他是想說他去要工作,怎麼你會跟我們聯繫。什麼你跟我們連繫後警察會打電話給我們公司,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 B:喔。 A:是這樣對你感覺差,所以才要叫你出來大家講清楚到底是什麼情形,為何不能去討工作? B:喔,你要工作怎麼會要到土方這邊來? A:去找主任問說要討工作,他說會請土方跟我們聯絡,我怎知道會這樣? B:公司一直叫我打電話給你啊,說兄弟事都沒有處理,這樣我們壓力很大耶!看是要怎麼處理還是要怎樣,也是要講啊,不然整天電話一直響,叫我們一定要跟你們處理啦。你們常常去,我們也心驚膽跳,現場的都很緊張。 A:沒有啊,我們沒有惡意啊。 B:現在你看怎樣也要說清楚對不對,看到底是什麼情形,主任一直打,叫我要跟你們處理,我們都沒有處理妥當。 A:還是要見面聊天一下也沒關係啊,大家交一下朋友。 B:你看什麼情形,你就講一講,我才能跟股東大家商量一下看要怎麼處理,這樣才能有一個圓滿解決。 A:電話中講那麼多也沒用。 B:我們哪有空?你要討什麼工作,你就直接講就好了。 A:大哥。 B:嗯。 A:我們大家都內行的,你打電話來突然跟我講這些,我也不知道要講什麼? B:我跟你講啦,主任就是整天一直跟我講,我事情都沒有處理好,我說好啊,那這樣我今天就把他處理起來,看到底是什麼情形對不對。 A:嗯,我說見一下面也沒關係,我沒惡意啦。 B:怎樣? A:我說見一下面也沒關係啦。 B:你現在有什麼事情就講一講,我回去跟股東商量,看事要怎麼處理,你也要講一下我才能商量這些事情。 A:我也沒說什麼啊,我從頭到尾就是去工地討工作,他說會請人跟我們聯絡,我哪知道到底是在聯絡什麼東西,什麼你們突然打電話來說警察會打電話給我們,我也莫名其妙,我要找你,是想問你說為什麼我們要去討工作,警察會來找我們,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還是你們有工程圍標,我們不能去討就對了。我也不曉得你們會講這樣。 B:大約6月底左右,主任又打給我啦,說我們到底在幹什麼,說他們在施工都害怕得要死。 A:大哥我跟你講一件事情,大家不用講那麼多廢話,你好好地做你的事情,我一樣去討我的工作,大家不要有交集,什麼我們不能去討工作,什麼要找警察跟我們講,練肖話。 B:重點是我是一個土方而已,你要來討什麼工作,我有什麼工作可以讓你討,這才是重點。你要什麼就直接講,有什麼不能講的。 A:不是我們要找你的耶,大哥,你是腦震盪嗎? B:你現在... A:我們去工地討工作,他說有人會跟我們聯絡,什麼莫名其妙你打來叫我們不要再去工地,什麼警察有跟我們聯係嗎,我哪知道你在講什麼啦。 B:現在就是工地主任嚇到發抖,叫我一定要打這通電話給你。 A:正常的去工地討工作,卻要報警察來抓我們。 B:好啦,在這裡我跟你說,現在我有打電話給你,我會跟主任回覆我有打電話給你,說實際上他們是要來跟你討工作,跟我們土方的沒關係,這樣就好了。 A:大家都內行的啦。 B:這我不懂啊,什麼內行不內行?你要跟我討工作,我就沒有工作讓你做啊。 A:我們開工程公司的,沒去討工作,那是要吃什麼? B:這我就不清楚,我就不知道你們要討什麼工作,也不知道你們要吃什麼啊。 A:我也不知道你在說什麼東西啊。你說要報警抓我們,莫名其妙。 B:這我不知道。 A:討工作,你是在講什麼啦。 B:你要討工作你要講清楚,怎麼搞到我這邊來,好像都是我們的事情一樣。你要討工作,你就跟他們討工作,你會釘板模就去要板模。 A:我跟你講一件事情啦,你小聲一點啦,不要在那邊喊啦。 B:我沒在大聲喊,我講話就是比較急。 A:你是吃飽太閒了嗎?你從頭到尾侵門踏戶,給我大小聲,講小講鼻耶。 B:不是啦,營造場就打電話跟我講。 A:你要報警察抓我的,幹你娘的,你在跟我講小講鼻喔,你北好好跟你講話,你在對我大小聲吼什麼。 B:我哪有吼你? A:我是去討工作,你是在講三小,警察要找我,你娘的老雞巴,你是在嚇誰啊。 B:你不要在那邊幹譙啦,我們在外面跑跳的,不用在那邊幹譙。 A:你動不動就要叫警察抓我。 B:營造場叫我一定要跟你們尊重一下。 A:打電話來跟我講小講鼻,就不用了啦。 B:我是問你我們要怎麼處理這樣而已,怎麼會說是講小講鼻呢。 A:你如果認為你班長很橫很兇喔沒關係,你聽得懂嗎?你無所謂我也無所謂啦。你如果要跟我講肖話喔,你不要依老賣老啦,講這樣你聽得懂嗎?你最好去想清楚啦。不要打電話來跟我講有的沒有的啦。我沒那吃飽太閒跟你講那肖話你聽得懂嗎?我正常公司去討工作你在雞巴什麼,說警察要找我。 B:我給你尊重一下啊。 他卷四第702-704頁 8 同上 110/08 /20上午09:06 110/08 /20上午09:09 B:喂。 A:你好。 B:你好。 A:啊!大哥你那邊怎樣? B:怎樣? A:你今天沒有去工地喔。 B:怎樣? A:你今天沒有去工地喔。 B:怎樣?要幹嘛。 A:跟你聊天啊。 B:你如果要討工作怎麼會… A:討工作。 B:你嘴上說要工作,你到底要做什麼,你會做什麼? A:要麻煩你幫我們介紹看能不能做清潔的。 B:你做什麼的? A:消毒的。 B:我哪會消毒的,你要去找消毒的來做。 A:我說你如果有朋友在幫我介紹一下啦。 B:喔。 A:另外還有在做噴灑消毒的,沒有要找你麻煩啦。 B:不過這樣困擾很大耶。 A:你說什麼。 B:你這樣我都快嚇死了,我下到發抖耶。 A:我如果要找你麻煩早就去了啦。 B:喔。 A:大哥,正經一點好嗎? B:你要找工作這樣找法我會怕啊。 A:不用怕啦,我們又沒做壞事,我們怕什麼? B:我晚上都會睡不著。 A:講話如果拐彎抹角就不用再談了,練肖話嗎?正常人是在怕什麼,大哥我說的對吧。你不要認為大家都要找你麻煩的,沒人吃飽太閒,你聽的懂我的意思嗎?喂... B:你在講我有在聽啦。 A:沒有人要找你麻煩啦。 B:你要消毒的就是要去找消毒的,我哪有消毒的工作給你。 A: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你有認識的朋友,有人要噴灑消毒也可以介紹給我啦。 B:喔。 A:也不要動不動講話就拐彎抹角,還是要錄音也沒關係啦,就沒有人要找你麻煩,你在發瘋嗎? B:你在說什麼?我聽不懂啦。 A:你聽的懂我的意思嗎? B:我聽不懂你在說什麼。 A:我說你如果有朋友要噴灑消毒也可以介紹給我們,當作交朋友啦。 B:嗯。 A:對啊,好意啦。 B:我們沒有這項業務啦。 A:講話不用在那邊拐彎抹角啦,因為沒人在信那個。 B:我是不知道你在說什麼啦,沒什麼事了喔。 A:麥練肖話啦。 他卷四第70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