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巧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巧伶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廖孟意律師 蔡坤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 字第723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9566號),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巧伶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偽造印文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楊巧伶之父楊連煌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保德服 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德公司)負責人,楊巧伶則任職於保德公司之工務部,楊巧伶明知自始未取得保德公司或楊連煌之同意或授權,為向陳嘉楹借取款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6年2月間之某日起,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等地向陳嘉 楹佯稱已取得保德公司及楊連煌之授權,而於如附表簽約日期欄所示106年2月6日至107年3月1日間,擅以其前於不詳時、地,委由不知情成年刻印業者偽刻之「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枚,並自稱為保德公司之代表人,冒用保德公 司名稱,在如附表契約名稱欄所示之契約,以如附表契約當事人欄所示保德公司名義,與陳嘉楹簽立如附表契約名稱欄所示之契約,以此方式偽造上開契約並行使之,致陳嘉楹陷於錯誤,先後給付如附表金額欄所示款項予楊巧伶,足生損害於保德公司。 二、案經陳嘉楹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保德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併辦。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案被告楊巧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 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不諱【見111年度訴字第559號卷(下稱訴卷)第449至452頁、第453至46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嘉楹、證人何志宏、李佳祥、詹昇憲之證述大致相符【見109年度他字第9860號卷 (下稱第9860號卷)二第13至15頁、110年度調偵字第723號卷(下稱第723號卷)第17至18頁、第21至23頁、111年度他字第2973號卷(下稱第2973號卷)第205至第207頁、第213 至215頁、第225至229頁】,並有保德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查詢、被告於保德公司之名片、保德公司之公司網頁資料、如附表契約名稱欄所示之契約、告訴人陳嘉楹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106年1月1日至108年4月30日之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被告與告訴人陳嘉楹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在卷可稽(見第9860號卷一第15至22頁、第23頁、第25頁、第27至43頁、第45頁、第47頁、第49至55頁、第57頁、第59頁、第61至63頁、第65頁、第67頁、第69至83頁、第85頁、第87頁、第89至93頁、第95頁、第97頁、第99至105頁、第107頁、第109頁、第111頁、第113至117頁、第119頁、第121至127頁、第129頁、第133至293頁)。是上開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上開具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核與事實相合,堪以認定。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造「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1枚,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偽刻印章並分別於附表契約名稱欄所示契約上偽造「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均係各該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又被告各次偽造私文書後加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為達成自告訴人陳嘉楹取得款項之目的,於如附表簽約日期欄所示時間,於密接之時間內向告訴人陳嘉楹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各應整體視為一行為較為合理,故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均屬接續犯而各論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款項,竟利用其任職於保德公司之身分與機會,偽刻保德公司之印章1枚,接續於如附表契約名稱欄所示之契約上蓋 印「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偽造上開契約並持以與告訴人陳嘉楹簽立,使告訴人陳嘉楹支付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致告訴人陳嘉楹受有損害,且亦足生損害於保德公司,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陳嘉楹結算款項,並與告訴人陳嘉楹、保德公司均已達成和解,有協議書、和解書在卷可參(見訴卷第365至366頁、第387頁),暨告訴人陳嘉楹、保德公司所陳量刑意見(見 訴卷第465頁、第467頁),兼衡被告自陳受有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前任職於保德公司、現自營清潔公司,有1名子女 需其扶養之家庭經濟與生活情形,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詐取款項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19條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如附表契約名稱欄所示之契約,係冒用保德公司名義所偽造之文件,已提出交予告訴人陳嘉楹而非被告所有,亦非屬違禁物,自毋庸宣告沒收。惟未扣案如附表偽造印文及數量欄所示偽造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固有 明文。然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4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已如前述,堪認為犯罪所得,本院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陳嘉楹間長期有資金往來,現已結算,並由被告將差額給付告訴人陳嘉楹等情,有協議書在卷可稽(見訴卷第365頁),是被告之犯罪所得實際上已遭剝奪,而達 刑法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旨在貫徹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之立法目的,如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是衡酌上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尚無宣告沒收與追徵之必要。 ㈢至被告偽造之「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枚,雖未經扣 案,本應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然已於另案沒收(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258號判決),爰不予重複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9566號併辦意旨書所指犯罪事實與本案110年度調偵字第723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相同,且有事實上一罪關係,本即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219條、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明慧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智評移送併辦,檢察官郭昭吟、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簽約日期 契約名稱 契約當事人 金額(新臺幣) 偽造印文及數量 相關卷證出處 一 106年2月6日 世貿展場清潔工程合作書 甲方: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巧伶;乙方:陳嘉楹 60萬元 「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 109年度他字第9860號卷一第23頁 二 106年2月9日 清潔工程合作書(標的物:霖園樓管清潔工程) 同上 100萬元 「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 109年度他字第9860號卷一第45頁 三 106年2月20日 清潔工程合作書(標的物:美商維梧資本台北分公司清潔工程) 同上 30萬元 「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 109年度他字第9860號卷一第57頁 四 106年6月10日 美國蘇富比國際房地產清潔工程合作書 同上 70萬元 「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 109年度他字第9860號卷一第65頁 五 106年8月25日 國泰新生大樓工程合作書 同上 33萬5,000元 「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 109年度他字第9860號卷一第85頁 六 107年3月1日 國泰信義大樓工程合作書(續約) 同上 100萬元 「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 109年度他字第9860號卷一第9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