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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36號

妨害電腦使用罪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珮禎呂政燁唐玥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毛郁閎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1788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簡字第603號),改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毛郁閎於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及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格雷維蒂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格雷維蒂公司)所經營之「仙境傳說Online」網路遊戲後,未經告訴人賴欣宜之同意或授權,接續無故輸入告訴人在該遊戲內所使用之帳號「pink8113」及密碼,而入侵格雷維蒂公司所屬之伺服器主機之電腦相關設備後,再將告訴人前揭帳號名下角色「瑀~*」如附表所示之虛擬寶物、裝備等電磁紀錄,隨意拋棄或出售他人,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嫌、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涉犯刑法第358條、第359條之罪嫌,依同法第363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業於民國111年6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唐 玥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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