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先位 原告 譯軒顧問有限公司
杰禾實業有限公司
備位 原告
兼上二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彭佩鈴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炎琪律師
- 原告
- 林怡君
- 原告
- 賴建成即揚基資訊企業行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昆洲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姜懿庭律師
- 被告
- 徐明賢
安土美津子
蘇張淑惠
林良政
康淑玲
陳衍彰
楊淑貞
周姈瑱
許行廣
蘇后汶
蘇怡芬
胡淑茹
胡雅芳
陳曉萍
高慧萍
黃素真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