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罪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胡宗淦程欣儀林幸怡
  •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陳志誠

  • 原告
    志城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志城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志城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志鴻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被 告 志城實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志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2號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 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