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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妨害電腦使用罪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胡宗淦程欣儀林幸怡

原告
志城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志鴻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被告
志城實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志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2號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林幸怡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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