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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胡宗淦郭嘉林幸怡

原告
富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瓊慧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致廷律師
被告
王健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郭 嘉

法 官 林幸怡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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