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富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曾瓊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富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瓊慧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周致廷律師 被 告 王健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郭 嘉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