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艾努莎、徐阡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努莎 被 告 徐阡值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9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以111年度易字第293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