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秋雨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陳慧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秋雨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遊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溫育禎律師 王 傑律師 被 告 李丞軒 蘇淑茵 謝卓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重易字第6號、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2 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