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宥騰即恆宥企業行、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明賢、安土美津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黃宥騰即恆宥企業行 被 告 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明賢 被 告 安土美津子 蘇張淑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明賢、安土美津子、蘇張淑惠,因刑事被告徐明賢、安土美津子、蘇張淑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廖晉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