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6號
- 原告
- 金山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詹夏
- 被告
- 張綉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53號業務侵占等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主張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件請求係以被告業務侵占、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行為,致其權利受到侵害,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對其負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惟被告上開被訴業務侵占、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853號判決被告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本件請求自應以判決駁回。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去依據,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