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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28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江俊彥許芳瑜楊世賢

原告
周佳蓉
原告
林素珠
被告
林嘉淇
被告
渠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鍾智傑
被告
潘芝芳

林淑慧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楊世賢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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