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73號
- 原告
- 瀚軒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飛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政翰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宗諺律師
- 被告
- 徐頎茹
- 訴訟代理人
- 黃豐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1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前開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1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