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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673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李佳靜陳盈呈郭子彰

原告
瀚軒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飛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諺律師
被告
張端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1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91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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