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673號
- 原告
- 瀚軒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飛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政翰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宗諺律師
- 被告
- 張端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1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91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