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張○昕、黃茗均、陳瑞林即台北市私立童采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21號 原 告 張○昕 法定代理人 黃茗均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陳瑞林即台北市私立童采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 陳芬瑜 邱慧貞 追加 被告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三 追加 被告 顏慈億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顏清輝 張敏慧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3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惟原告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