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健樂師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呂嘉明、章家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健樂師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嘉明 被 告 章家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0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主張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0號 諭知無罪判決,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