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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唐玥邱于真魏小嵐

原告
楊曉名
被告
彭子恩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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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國勇 址同上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0層之00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簡上字第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魏小嵐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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