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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全字第3號

聲請假扣押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胡宗淦郭嘉林幸怡

聲請人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表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代表人
林銘寬
告訴代理人
范瑞華律師
告訴代理人
賴逸涵律師
告訴代理人
鄒熙華律師
相對人
朱國榮

黃銘豐

賴宜銘

蔡良嘉

洪秀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扣押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載「告訴代理人林冠酉律師」,應更正為「告訴代理人賴逸涵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告訴代理人林冠酉律師」之記載,係「告訴代理人賴逸涵律師」之顯然錯誤,此有民事委任狀1紙在卷可查,而此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郭 嘉

          法 官 林幸怡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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