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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張德寬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于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押仿冒商標之魚油商品伍盒,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于婷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3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該案扣押之仿冒商標魚油商品5盒,均係仿冒大研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研生醫公司)商標之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

㈠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各定有明文。

㈡該案扣押有仿冒商標魚油商品5盒,經檢驗結果,均認係虛偽不實之商品,且均仿冒大研生醫公司商標,亦係侵害商標權之物,此有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押物品清單、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之測試報告、大研生醫公司出具之綜合比較表等附卷可稽。是以扣押之上開商品,均仿冒有大研生醫公司商標之商品無訛,屬於專科沒收之物,依首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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