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2號
- 原告
- 郭美玲
- 訴訟代理人
- 張瓊文律師
- 被告
- 賴成賢
- 被告
- 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游家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5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成賢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郭美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