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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8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洪英花宋恩同謝欣宓

原告
李惠康
被告
SHIT LIH(中文名:劉雪麗)
被告
一統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祐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8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SHIT LIH(中文名:劉雪麗)、一統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SHIT LIH所涉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李惠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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