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23號
附 告 郭美惠
- 被告
- 高裕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上字第27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14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已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研討結果同此見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